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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什么时候以公允价值计量?

50 2024-04-01 14:52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什么时候以公允价值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双方的定可以用公允价值作投资初始成本时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

二、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存在的风险因素有哪些?

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公司名下房地产的转让,其风险点主要有:

1、房地产权益的完整性风险。

(1)房地产虽然属于公司名下,如其是已竣工建成或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地产,企业有可能设有抵押、或尚未执行的预售性收款,其将限制或影响房地产权益的完整性;

(2)如是尚未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开发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可开发建设性(因为,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后,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建设),将直接影响房地产权益的可实现性与完整性。

(3)如是在建性房地产,则要注意产品的适应市场情况(直接影响房地产价值),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因为,依法,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2、转让交易的税收风险

(1)、股权转让溢价,无法体现为房地产原始计税价值,在计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环节,企业税负相对较重;

(2)、如转让股权公司仅仅是只拥有房地产资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视其为房地产交易行为,而予以依法课税。

3、所转让股权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履行完整的审批、评估及公开竞价拍卖程序。程序的完整性与合法性应予以重视。

三、以存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不考虑其他的特殊情况,一般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长期股权投资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四、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效力应如何认定?

对于这种看似“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买卖土地”的交易行为,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交易方式手续简单、节省费用、便于快速开发,交易完全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应属合法;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交易方式本身有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风险,同时也涉嫌规避税收及相关土地管理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

综合多个案例分析,最高院对于此种交易行为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至于如何效力认定,建议你问一下专业律师,让律师给你做详细分析。

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应确认入账的投资损失金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处理方法。

可以理解为: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账面价值,以减至零为限。

即: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应该是≥0,不能<0

六、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投资私募基金,该有限合伙是否备案?

有限合伙形式本身和契约型基金一样,GP通过发起有限合伙的形式与LP份额组成基金,不是必须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一些GP由于本身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很多也就自己选择备案了

七、同一控制下以存货作为合并对价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做分录?

同一控制下的长投成本都是按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应享有份额作为入账价值的,这个没得说。

因为最终都是受同一控制,合并报表不会虚增。但是我也不明白存货为什么不计收入,而按账面价值结转。这样存货出去了利润却少一块。税务局的能答应吗?

八、以公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在报表中如何反映?

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说这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原价是130万,但是现在公允价值是131万,那么会计计量如下:(单位: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九、我请问下长期股权投资这块,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以现金等支付对价?

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下是用权益法核算的,给付对价即是长投的初始成本而初始成本是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孰高原则核算 即:初始成本>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初始成本<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十、外资企业国内利润以分红形式汇出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以投资的形式出去呢?是否需要纳税?纳什么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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