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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有机热载体高温氧化有机热载体炉膨胀器内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多少?

195 2024-01-14 23:17

一、为防止有机热载体高温氧化有机热载体炉膨胀器内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多少?

不能超过65度。

有机热载体炉是一种新型特种锅炉。是导热油炉的常用名,俗称导热油锅炉,官方名称为热油炉。其是以煤、油、气为燃料,以导热油为循环介质供热的新型热能设备,采用高温循环泵强制导热油进行闭路循环,在将热能供用热设备后重新返回锅炉中加热的工艺流程。由于它具有高温(320℃以上)低压(0.3-0.5MPa)的优点,且其供热温度可精确控制,因此可取代原蒸汽锅炉供热。

二、有机热载体炉有什么特点?

有机热载体炉是一种以轻油、重油、渣油,可燃气体或煤为燃料,以导热油为载体,强制液相闭路循环供热的特种工业炉,适合80至350摄氏度工作温度条件下在热融、干燥、蒸发、焙烘等场合使用。

其具有低压高温,无需繁琐水处理,工艺温度精确易控制等特点,是一种替代电加热、蒸汽加热方式之先进的节能、节水的绿色环保设备。

三、有机热载体多久检验一次?

1、在用 有机热载体质量指标和实验方法

2、检验周期

1 验证检验合格的未使用的 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并完成系统调试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首次检验。

2 在用有机热载体至少应每年取样检验一次。

3、取样

1、未使用 有机热载体取样应符合GB/T4756的要求,取样量应能满足验证检验和此后复验留样的要求,取样量应不少于2L。

2、在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应在系统循环回路内通过取样冷却器进行,所取样品温度应不高于50℃,取得的样品应为代表该系统当前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的均匀样品,取样量应满足检验和复验留样的要求,复验油样保留时间不应少于40天。

四、受监管的有机热载体锅炉范围?

参阅《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条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 ”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五、异辛烷征收消费税吗?

异辛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其是否征收消费税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法规定而定。但是一般来说,消费税征收对象主要是涉及到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如日常生活用品、汽车、房屋租赁、服务业等等,与生产和制造有关的原材料和化学品,如异辛烷等可能需要按照特定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具体政策和法规需要在当地税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咨询和查询。

六、购买冰箱征收消费税吗?

消费税是向卖方征收的,但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即价格里面包含税金,或叫做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所以由买方承担。 也就是说消费税是卖方向买方收取的,由卖方缴纳的。

七、私人飞机征收消费税吗?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没有私人飞机,所以私人飞机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八、香水香精是否征收消费税?

目前消费税的税目如下:

1、烟,2、酒,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摩托车,8、小汽车,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实木地板,14、电池 ,15、涂料。

其中香水、香水精属于化妆品子税目(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所以香水、香水精需要征收消费税。

九、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到底应不应当征收消费税?

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当然是不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十、为什么要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

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是从1994年国家分税制改革之后开始实施的,最初的税率是设定为10%。这与消费税本身的功能及我国当时的国情相关。

消费税的功能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引导居民理性消费。1994年,小汽车在我国还属于”奢侈品“,且我国财政实力并不强大,对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汽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一方面可以劫富济贫(即国家认为当时能消费这类商品的人为高收入人群),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带来好处。

2006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一般的小汽车已不再是奢侈品,于是国家将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从10%降低到3%。同时,还调高了大排量小汽车的税率,调低了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利用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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