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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酒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98 2024-01-13 16:08

一、药酒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复合计税中只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药酒不包括

二、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的是什么?

从公式上推理就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了: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税额+比例税额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复合组成计税价格(1-定额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定额税率)

三、进口商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怎么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复合计税(卷烟、白酒):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消费税对卷烟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五、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如果生产的是应纳消费费的产品,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如果生产的是非纳消费税的产品,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产品成本。

六、抵债的车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己的车辆抵债,按照税法规定视为销售,要计算应交增值税的。

2、如果该车购入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要按照不含税的售价,依据3%的税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用自己的车予以抵债不涉及到消费税的。 特此回答!

七、为什么在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要倒扣税率?

是这样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就是税款必须包含在价款之内,倒扣税率就是相当于把税款还原到价格之中了,是组成价格是含消费税的价格。

八、请教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的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含增值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

九、消费税的“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是什么意思?

比如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000元,委托方以1000元以下的价格销售就属于“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这样不再计算销售时的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1200元价格出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则属于加价出售行为,要计算征收销售时的消费税,不过可以抵扣受托加工方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十、试说明消费税三个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范围及公式?

分两步讲解吧,先说说你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其实只有两组: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以上公式适合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包括:‘雪茄、烟丝、鞭炮、焰火、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筷子、实木地板、化妆品、酒精、属于‘其他酒类’的酒’ (成本+利润+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以上公式适合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包括:‘卷烟、白酒’ 从量计征的话,只要知道数量就可以了,不用什么‘组成计税价格’。

第二步,写一下正常的销售公式吧 1.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公式:销售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公式:数量*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的消费税公式:销售价格*适用税率+数量*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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