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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特殊食品有哪些?

158 2024-01-07 20:33

一、法律规定的特殊食品有哪些?

文:Lisa特殊食品包括四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个分类的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图:特殊食品

四大类四种特殊食品中,除了特殊膳食不需要注册和备案以外,其他三类如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婴配食品均需要注册或者备案(保健食品双轨制)。

表:特殊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号格式

01特膳膳食无需备案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运动营养、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均属于特殊膳食食品,这类食品实行特殊审查,但是不需要注册和备案。

图:特殊膳食食品分类明细

02国家标准特殊食品通用标准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23526-2009 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

GB/Z 21922-2008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图:预包装特殊食品的标签标准

03特殊食品4大分类简介

(一)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从2016年7月1后实行双轨制,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包括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1岁以下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部分产品相当于药字号的肠内营养制剂。

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应经过科学证实。

分为三类:

1.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适合糖尿病人得低GI配方。

3.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注册号:国食注字TY+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较大婴儿是指6~ 12 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注册号: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四)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简称特膳)是一类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特膳食品产品没有注册要求。

该类产品具有两大特点:

1、具有特定的适宜人群;

2、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二、2023特殊工种有哪些新规定?

特殊工种新规定如下:

特殊工种名录新增16个工种: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生命晶石加工师、尸体整容师、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协调员、人体器官移植造模师、尸体处理员、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器官移植助手、器官移植配型实验技术员、尸检师。

特殊工种名录去重后,从35个减少到33个: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操作工、钢筋工、油漆工、金属扣件工、架子工、防水工、模板工、通风工、焊工、钳工、管工、电工、古建木工、古建石工、混凝土建模工、混凝土搅拌工、测量放线工、桩基操作工。

建筑防水工、防腐保温材料安装工、涂料工、室外排水设施安装工、室内给水设施安装工、室内电气设施安装工、制冷工、空调设施安装工、净化工作业人等11个工种不再列为特殊工种,其从业人员不包括在从业人员总数内。

船上厨师、船上厨师的配菜员和加工员三个船上服务人员职业资格不再实行就业准入。

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带压密封作业”、“保育员”、“职业指导人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渔民”、“渔船救生员”、“高压焊工”、“气瓶充装”、“危险物品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食品检验”、“医院消毒人员”等14个职业的20个工种不再实行就业准入。

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像煤矿井下作业的,钢铁企业的高温,野外作业的勘探,园林绿化的山上护林,供电局的外线作业,公交车长途司机等,凡是高温,高空,野外,井下,有毒危险品在劳动局备案的就属于特殊工种的范畴,连续工作九年以上就可以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有哪些新的规定?

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新的规定: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

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自2010年后参保人员所有从事特岗年限均不再折算工龄。

特殊工种目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五、烟的消费税有哪些?

1.卷烟(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3)批发:11%加0.005元/支2.雪茄烟:36%3.烟丝:30%

六、特殊工种55岁退休具体有哪些规定?

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繁重体力劳动满十年。

七、消费税的抵扣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部分可以扣除,消费税扣除范围包括: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八、离岛免税有什么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海南省居民每日历年可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非海南省旅客可享受2次免税购物待遇。

5000元以下免税品累积购买金额为5000元,在这5000元中还有具体商品的购买件数限制,比如-不超过5件:化妆品、高级笔、服装服饰和糖果-不超过4件:

小皮具-不超过2件:香水、首饰、手表、工艺品、眼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鞋帽、皮带、箱包、体育用品5,000元以上单品,每次每人限购1件,但需要缴纳进境物品税(行邮税)最后就是,在一次三亚旅行中只容许选择离岛免税店一次性购物,说通俗点就是一次买全所有要买的免税品(只要不扔掉免税店发的购物卡,一天可以无数次去免税店购物),但第二天再去就没有购买资格了。而且为了有充足的时间把顾客购买的免税品配送岛机场,需要顾客在乘飞机离开三亚前6小时完成最后一笔购物。

九、特殊工作,特殊职业,有哪些?

  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   一、特殊职业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二、特殊职业(工种)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3、《广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试点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4、《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十、国家规定纺织厂里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纺织挡车工不属于特殊工种。  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劳动人事部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等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劳动法》对特殊工种的具体划分和规定(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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