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怎样办理抵押、结转、异地监管手续?
你目前所面临的是2个流程,如果想要简化流程,就必须做好海关沟通工作。
1、事先沟通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不运回设备。
2、办结设备异地监管手续3、同时办理减免税设备结转
二、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监管对象管理办法?
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管
四、风险岗位监管管理办法
风险岗位要求要自觉接受专业部门和群众监督,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廉洁从业,不吃拿卡要,做事公平正义。
五、房产监管账户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六、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买卖双方先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全额资金监管还是部分监管,但是卖家必须是没有抵押或只有按揭贷款抵押,其它抵押无法资金监管,双方去交易中心签署监管协议,协议写明监管多少资金,买家将钱汇入监管账户,过户后产证出来后,监管机构将资金再汇入卖家账户。
七、查封物品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被依法查封、扣押后,办案机构及其他关系人应承担保管责任。考虑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可能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允许办案机构在结案前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先行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既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引述,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办案程序的规范和要求。
一、办案机构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负有妥善保管责任
办案机构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就丧失了对该财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其财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就不能再使用和处置该财物,同时也不再具有保管的条件和责任。对办案机构而言,除了因为查办案件的需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必要的处置外,无权处置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物不受非法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出现证据损毁、灭失的情况,法律规定办案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负有保管责任,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先行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先行处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指对不能长期留存的物品在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或没收决定之前作价处理,通常是拍卖后留存价款。由于先行处理是对当事人财物直接作出的处分,法律、法规因此对先行处理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先行处理的条件
1.先行处理的物品必须易腐烂、变质,如鲜活动植物、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2.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客观上确实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先行处理,应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二)先行处理的程序
1.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有权行使批准权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而不是一般负责人。批准应事先取得,不能事后补办手续。
2.在先行处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存证据。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目的是保存证据。先行处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前,应当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如抽样留存,以保证案件查处工作能够继续进行。
三、 要对被查封的物品加贴封条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向他人公示该物品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同时,加贴封条也便于及时发现被查封的物品是否被动用,并作出处理。
八、苏州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以下简称货币资本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货币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市区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局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货币资本金存储和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货币资本金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执行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予以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货币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币资本金要求。
第七条 货币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选定货币资本金专户开户银行,并与其签订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定期公布银行名单。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存入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已缴存货币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以不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凭证。
第九条 资金存入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际开工面积(幢号);
(三)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 货币资本金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使用,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解款,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4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6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8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90%;
(三)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解款通知到监管银行办理解款手续。
第十一条 解款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四)本期可以解款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 货币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应当记入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记录。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违反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支付货币资本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和提取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监管流程
⼀、资⾦账户开⽴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家商业银⾏作为预售资⾦监管银⾏,开⽴预售资⾦监管专⽤账户,⼀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个资⾦账户,该账户不得⽀取现⾦。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监管账户——监管银⾏反馈监管账户确认书-提交的资料
十、加氢站审批及监管地方管理办法?
一)规划方案审批
办理用地手续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批。区行政审批局对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可同步开展(二)、(三)、(四)、(五)项审查),审查完成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消防审批
由区消防大队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许可。
(三)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由区气象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四)环评、能评的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节能审查(或备案),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
(五)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加氢站项目参照城镇燃气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报区安监局备案。
(六)施工报建
由区建设局负责受理加氢站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合同备案。
(七)施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在取得审批要件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由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设备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质量证明书)。
五、项目验收
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消防、市场监管、气象、环保、人防、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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