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义务人怎么修改?
扣缴义务人修改需要在填报记录里修改。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里面有你填写的记录,点进去,里面有填写的记录,点进去有修改和作废,点进去填写你需要修改的信息,在里面修改你需要修改的信息,按照填写的步骤修改填写,这样就可以修改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如何理解?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个人收入信息、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从其应税所得中扣缴并上缴国家财政的单位和个人。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个人收入信息、扣缴并上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
2.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和上缴,由单位和个人来进行操作。
作为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纳税人个人收入信息,并在收入发放时扣缴并上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
3.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所得税,还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种。
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及时、准确地报告纳税人信息,正确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准确地上缴所扣缴的税款,确保税收的公正、合法和规范运作。
三、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必须是与纳税人之间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充当扣缴义务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
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它的义务由法律基于行政便宜主义而设定,为法定义务。它同样要面对国家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
四、扣缴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规定,个税专项扣除政策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一、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
二、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
两者在减税的钱上享受都一样,第一种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的优惠,也就是在每年的3-6月汇算清缴完成后,你才能感受减税的红利;但是这种单位可以不看到你的私人信息。
第二种,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都能享受扣除。也就是每月你都能感受钱多一点。
五、扣缴义务人还是综合所得?
扣缴义务人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当中的时候,会将全年的单位代出来,自行选择都可以。
六、扣缴义务人编码填什么?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编码,与税务登记证号码不是一回事。
个人所得税系统 “扣缴义务人编码”与初始化文件名起始一串数字一致。
如果初始化文件名以“3403”起始,扣缴义务人编码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初始化文件名以“0301” 起始,扣缴义务人编码请填写微机编码。
这个初始化文件编码,是纳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
3403为企业编码,有税务登记证的;
0301是非企业编码,是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机关和团体。
税务登记证号是发证机关给出的一张税务"身份证",按行业类别不同,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比如3201,021361,60586, 320102是单位的的行政区划,1361,605,86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方税务局在2001年以前与国税是同样的规律,自2001年以后地方税务局的登记证号就是由电脑自动按顺序生成的了。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七、如何修改扣缴义务人?
1、打开并登录手机上面的个人所得税app,进入首页之后,选择下面的“查询”。
2、选择我的记录中的“填报记录”。
3、选择新填写的填报记录,并点击进入。
4、进入填报详情后,可以看到当前填写的扣缴义务人信息,可以点击下面的“修改”按钮进行更改
八、申报扣缴义务人怎么选?
如果从原有的单位离职了,又没有找到新的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扣缴义务人应该选自主申报。就是由个人去申报。
九、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期限?
您应在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内,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十、扣缴义务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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