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征手续费怎么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5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6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7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8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二、代征手续费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社保费代征手续费比例?
企业自行缴纳保险费,代理公司收取代办费:
a、合同120元/人,b、(养老、工伤、生育)180元/人,c、失业保险300元/家,d、医疗保险500元/家。
另外,企业自行缴纳保险费包年客户(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劳动执法年审):3人以下2000元/家,5人以下2500元/家,8人以下3000元/家,15人以下3500元/家,25人以下4000元/家。
还有一个是代缴费包年客户社保代理收费是:3人以下3000元/家,5人以下3500元/家,8人以下4000元/家,15人以下4500元/家,25人以下5000元/家,其中所缴纳保险费不包含在内,保险费由对方企业按实际缴纳费用划入代理公司账户。
四、委托代征手续费比例和限额?
代征手续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额的5%。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对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对有关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①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安排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②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明确负担办法。
③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制预算。
④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二是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省级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税务代征手续费可以发津贴吗?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办税人员从事与代扣代缴税款相关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续费奖励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如果企业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税务机关之间代征手续费如何支付?
1·、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不存在代征问题,目前全国很多省都开展了同城通办业务,所以不需要支付代征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3、代征手续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额的5%。
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对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对有关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①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安排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②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明确负担办法。
③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制预算。
④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二是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省级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代征工会经费手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受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筹备金,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范围可以委托当地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包括差额预算单位不属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和分成比例执行。根据各地实际,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上缴的工会经费,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总工会的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核销等制度,积极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工会经费事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已代收入库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要专户存储,加强管理,委托、受托双方应按月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全年入库的工会经费要在12月31日前结清,不得隐瞒、截留和挪用。未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收到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后,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分成和上缴上级工会。委托代收2%工会经费的,要同时按比例下拨基层工会,不得截留和挪用;委托代收2%工会筹备金的,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上缴外,剩余的部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后,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应从当月起改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比例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并分成上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应取得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凭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计提和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提供或由其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提供。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管理、监督和处罚,按照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总工办发〔1999〕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逾期、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各级工会要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银行予以扣交,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工会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依法起诉。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会经费代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对在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代收经费的工会组织或受托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
八、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是否纳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属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国家有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代征单位取得的代征税款手续费是否可以不入账,而奖励给办税人员?
代征单位的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入单位帐,这是奖励给代征人员个人的。
十、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代征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代征手续费是指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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