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⑵饲料; ⑶农膜; 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⑸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⑺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农业企业免哪些税?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流通环节的蔬菜免增值税还免企业所得税吗?
对于流通环节的蔬菜不仅免增值税,还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征收。
一、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出口退税,是指退哪些税?
退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五、免税企业都免什么税?
来料加工企业可以免税,免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第九条第(四)款第2点第(1)项中规定,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六、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一、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七、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啊?
税法规定: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货物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各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八、出口退的增值税税还用缴纳城建税吗?
出口退的增值税,还需要缴纳城建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九、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还是销项税?
出口退税是退还在国内各个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和; 就是出口方在进货环节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此项业务本身不但出口不交税(即不体现销项税,)而且,退还以前环节的所交的增值税。 中国为了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的优惠政策。究其根本,是将出口产品在国内流转环节形成的税收,在出口环节,退给出口企业,以此增加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 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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