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的增值税税还用缴纳城建税吗?
出口退的增值税,还需要缴纳城建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二、增值税为负值,城建税,教育税附加要交吗?
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值时,就不用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了,不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
三、交纳城建税以增值税为基税,具体包括哪些?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税基计算的地方税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单位没有核定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没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附加税也是减免的。
四、增值税纳税户必须要征收城建税吗?
城建税的征收对象为,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而且城建税是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所以增值税纳税户如果发生增值税业务就一定交城建税。如果当月你公司交纳1000增值税,那麽就应交城建税=1000×7%=70,如果你公司当月交纳增值税=0,那麽城建税=*×7%=0
五、预缴增值税是否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是的。预缴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一起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算的
六、异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
异地预缴增值税,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照当地的计征标准,以预交增值税税额为基数计算
七、商标使用费增值税税率?
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6%。
八、请问各位,商标使用权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是采用正向列举的方法来交税的,没有列举的就不需要交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因此,企业签订的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印花税。但是商标使用权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九、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法说转让无形资产要缴纳营业税 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虽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是否可以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实务中因各种原因转让的并不少见。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目前的政策并未明确,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取得了合规的土地出让金票据。2018年7月,该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力开发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场评估未产生土地溢价,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由于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营改增后,这笔业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目前执行的一般口径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土地属于尚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比照转让在建工程的口径执行。另外,在营改增以前,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因此该笔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10000-10000)÷1.10×10%〕。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项目。虽然税法并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可以参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其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案中由于企业对该宗土地尚未开发,其既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不属于销售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且相关规定不允许直接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故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因此该笔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09.09万元(10000÷1.10×10%)。
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计算的税金差异较大。在土地价款不能扣除的情况下,企业即使平价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比如集团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投资入股到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时,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如不允许其扣除土地价款,集团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过程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理论上流转过程中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政府部门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缺少对应的进项税金,而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相当于虚拟了土地价款的进项税金,其目的是要解决企业取得土地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仅仅对其增值部分来征税。本案中,由于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实现增值,按照增值税原理不应承担额外的税款。
建议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现行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但笔者认为,税法调整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值税更应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应当干预企业的正常经济行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与否是其他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由税务机关来判断有一定的难度,企业也很容易做相应的筹划来应对。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倒卖土地的正常商业行为应予鼓励,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在土地规划条件未变的前提下,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其取得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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