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涉及到融资方与租赁方之间的权益关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方
融资方是指提供资金用于租赁物购买的一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方通常是一家金融机构或租赁公司。融资方通常会根据租赁物的价格和租赁期限来确定融资金额,同时也会制定相应的融资条件和利率。
租赁方
租赁方是指从融资方那里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方通常是一家企业或个人。租赁方将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所需要的租赁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提供租赁物的一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供应商通常是一家生产或销售相关设备的公司。供应商与融资方和租赁方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合作关系,供应商提供租赁物,融资方提供资金,租赁方支付租金。
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是指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督融资租赁业务的运作、保护租赁方的权益等。监管机构需要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其他相关主体
除了上述主要主体之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例如保险公司、评估机构、中介机构等。保险公司可以为租赁物提供保险保障,评估机构可以对租赁物进行评估,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权益关系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在合同签订之前,各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各方的合作和信任,同时也需要依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描述在租赁双方之间进行租赁转让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这种合同中,当事人被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并且他们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租赁物权属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该合同中与租赁有关的实体或个人。通常情况下,主体可以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方。在该合同中,这些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并且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出租人
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方,他是作为租赁物的所有者或合法代理人出租物品的个人或实体。在合同中,出租人需要提供租赁物的详细描述、物品状况以及租金支付方式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需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并向承租人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当然,作为出租人,他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保险,以防止租赁物发生损失或损坏。另外,出租人还需要对租赁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有效运行。
承租人
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另一方,他是作为租赁物的使用者或受益人支付租金的个人或实体。承租人需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租金的期限、方式以及金额等细节。此外,承租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防止丢失或损坏,并按时支付租金。
同时,承租人需要遵守约定的合同条款,如禁止转租、禁止改动租赁物等。对于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承租人也有责任,并需要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
其他相关主体
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主体,如担保人、保险公司等。担保人是指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支付负责的个人或机构,他们在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以减少租赁风险。
保险公司可能作为合同中的第三方参与,为租赁物提供保险服务,以保障租赁物的安全。在合同中,需明确保费支付、保险责任和索赔等相关细则。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非常重要。合同条款需清晰、明确,确保所有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益受到保护。合同中需包含租赁物的详细描述、权属清晰以及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合同中还需明确租赁物的保险责任、维修义务、违约责任等细节,以预防纠纷发生。当然,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其他相关主体,合同中也需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确保所有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结语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在合同签订之前,各主体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合同条款明确、合法有效,才能确保各方权益的保护,减少争议和风险。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理解合同的主体,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与义务,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才能为商业租赁交易提供稳定和公平的环境。
三、融资租赁哪个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它在中国的监管体系中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融资租赁在中国的监管部门是哪些。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体系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其监管体系在中国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的监管部门包括: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
- 中国人民银行(PBOC)
- 财政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是中国的最高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中国的银行、保险和融资租赁行业。CBIRC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控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监管。
CBIRC的监管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PBOC)
中国人民银行(PBOC)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在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中,PBOC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系统和外汇管理等事项。
此外,PBOC还通过监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金融风险,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宏观经济环境的指导。
财政部
财政部在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财政部负责制定和管理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包括租赁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财政部还通过租赁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是中国的综合性规划和宏观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在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中,NDRC负责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
NDRC还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中主要负责监管进出口租赁业务。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和管理进出口租赁业务的监管政策,包括关税征收、跨境结算等方面。
此外,海关总署还通过对进出口租赁业务的监管,促进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与国际市场的合作和发展。
结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模式,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体系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承担。
这些监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税收政策、发展规划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汽车融资租赁哪里监管
汽车融资租赁哪里监管
在中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蓬勃发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灵活的汽车购车方式。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汽车融资租赁的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那么,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哪里负责监管呢?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人民银行(简称央行)等。不同的监管部门在不同的方面发挥着监管职责,以确保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 银监会监管汽车金融公司
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核心机构,主要由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组成。这些机构在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银监会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银监会监管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相关监管规定,例如对汽车金融产品的销售、定价、合同条款等进行规范管理;二是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2. 证监会监管汽车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在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中,资产证券化是常见的融资方式。汽车租赁公司将其持有的汽车租赁合同、租金收益权等资产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得融资。这其中涉及到证券化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证监会监管汽车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汽车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计划,例如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的资质、资产的质量等进行审核;二是加强对汽车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例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3. 人民银行监管汽车融资租赁利率
汽车融资租赁利率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利息、手续费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人民银行负责对汽车融资租赁利率进行监管。
人民银行监管汽车融资租赁利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汽车融资租赁利率的基准,例如对不同期限、不同类型汽车的融资租赁利率进行规定;二是严禁超出规定利率收费,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检查。
4. 其他部门监管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除了以上提到的监管机构外,还有其他一些部门对汽车融资租赁进行监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价格、宣传、促销等行为进行监管。
综上所述,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各个部门在不同的方面发挥着自己的监管职能,以确保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随着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也需要不断跟进,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市场的良性发展。
五、租赁融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租赁融资是通过租赁给自己融资,融资租赁则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协约定分期支付融资租赁费,当约定租赁费支付完毕设备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的租赁方式。
六、融资租赁监管部门是哪些?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全解析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通过租赁资产并支付租金的方式,帮助企业获取所需设备、机器等固定资产。由于其特殊性质,融资租赁行业受到一定的监管,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融资租赁监管的背景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活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早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此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全面监管。
融资租赁监管机构
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
-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管理。在融资租赁行业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则,监督和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
- 中国银保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 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他们负责监督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融资租赁监管内容
融资租赁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 准入条件: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这些条件确保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 业务准备: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以确保其业务运作的安全和规范。
- 资本充足: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压力。
- 信息披露: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障透明度和信息对称。
- 风险防范:监管机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在严格的监管下,融资租赁行业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相信通过了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机构和内容,您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运作方式和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七、监管主体职责?
①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下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三同时”。
④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⑤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八、融资租赁监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 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第四十六条 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融资租赁公司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6号),对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阶段性调整。相关机构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20%~150%调整为100%~13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1.5%~2.5%调整为1.5%~2%。同时,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压力测试,积极制定疫情冲击下不良贷款上升应对预案,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动态考虑形势变化,采取前瞻性措施,合理运用财务资源,加大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力度及核销处置力度,妥善应对疫情冲击下未来不良贷款上升风险。
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是一项在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的金融活动。由于其独特的性质和复杂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来确保其运作的合规性和良好的市场秩序。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扮演着监管者、引导者和保护者的角色,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监管合规性
作为一种涉及金融、企业和法律等多个领域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监管部门负责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对其业务运作、风险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在提供必要的监管指导和规则制定上起到重要作用。其通过建立监管框架和制度,加强监管措施和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和灰色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促进市场发展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对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的存在与监管工作,对于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创新非常关键。
监管部门通过相应的政策引导和管理,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这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和扩大,进一步促进投资、创业和就业。监管部门在市场发展中还承担着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协调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益等重要职能,为市场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3. 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可忽视的一环。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起着重要的监测和预警作用,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方面。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利益。
4. 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商、承租人、投资者等。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和执法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融资租赁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不受欺诈、虚假宣传和侵权行为的侵害。同时,监管部门还加强对投诉和纠纷处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各类市场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结论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具备重要意义。监管部门在保障市场合规、促进市场发展、防范风险和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还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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