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和借款债券的特点?
前者租期一到,租凭物归承租方所有,不用归还,后者期限一到是要还钱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实为借款
房屋租赁合同实为借款?该如何理解?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有人称房屋租赁合同为“借款合同”,这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事实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人们之所以将其相提并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一些类似借款合同的特征。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到房东和租户之间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表现形式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甚至是默示形式存在。然而,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在实践中,人们普遍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虽然房屋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都属于合同范畴,但二者在性质、目的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是房东将房屋提供给租户使用,租户每月支付租金作为使用权的回报。而借款合同则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需要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住所,让租户居住。租户在租赁期间享有合法居住权,而借款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借款的获取,借款人可以将借到的资金用于各种用途。
最后,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租户除了支付租金外,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比如保持房屋整洁、不得扰民等。而借款合同的权益更加倾斜于贷款人,借款人不仅需要偿还本息,还需要承担违约金等其他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一些类似借款合同的特征,这也是为什么有人将其称为“借款合同”的原因。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双方权益交换的特点。租户支付租金获取居住权,房东获取租金作为回报。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期限性。租赁期限可以是几个月、一年或更长时间,租户在约定期限内享有房屋使用权。
最后,房屋租赁合同涉及金额较大。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涉及到的金额在合同成立时即应支付或者支付的期限约定在一年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解析
有人将房屋租赁合同称为“借款合同”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希望以此来强调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承租方需要支付租金,但这并不能将房屋租赁合同等同于借款合同。
在法律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约束。虽然房屋租赁合同有一些类似借款合同的特征,但不能因此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
然而,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实践中仍然需要双方理性对待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租赁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以提供房屋居住为目的的合同,虽然具有一些类似借款合同的特征,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是有区别的。为了保证租赁双方的权益,我们应该准确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新增借款超过净资产20%借款包括融资租赁吗?
新增借款超过净资产20%,借款不包括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会使企业负债增加,借款是负债的一部分,借款里面不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负债
四、长期借款筹资与融资租赁筹资的特点?
长期借款筹资是负债,融资租赁筹资只是使用权
五、委托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吗?
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
六、租赁融资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租赁融资是通过租赁给自己融资,融资租赁则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协约定分期支付融资租赁费,当约定租赁费支付完毕设备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的租赁方式。
七、融资租赁属于融资么?
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大多数都要留购。在留购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暂时是出租人的。
因此认为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得到产品的使用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资金筹集的方式。
八、融资租赁特点?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租期较长;租约一般不能取消;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与租赁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由出租人转归承租人。
九、融资租赁条件?
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通常是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指导性标准,结合其他条件进行判断
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十、融资租赁分录?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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