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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处置办法

213 2024-04-28 01:31

一、舆情处置办法

舆情处置办法:应对网络舆情的最佳实践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情已成为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论,正确的舆情处置办法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有效的舆情处置方法,帮助您更好地应对网络舆情。

关键词强

一、提前预警与监测

1. 建立舆情监测系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系统,及时获取网络上的舆论动态。这有助于提前发现负面舆论,避免事态扩大。

2. 培养舆情敏感度:员工应具备一定的舆情敏感度,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舆论风险。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整体舆情应对能力。

二、及时回应与沟通

1. 建立官方渠道:企业应建立多个官方渠道,如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信息,回应舆论关切。

2. 保持沟通渠道畅通:企业应与媒体、公众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回应质疑和关切,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

三、多元化处置策略

1. 公开道歉与赔偿:对于确实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及时公开道歉并给予适当的赔偿,以获得公众的谅解。

2. 危机公关处理:对于突发事件,企业应迅速启动危机公关处理机制,及时平息舆论风波。

3. 引导舆论走向:企业应积极引导舆论走向,通过发布正面信息、回应关切等方式,降低负面舆论的影响。

四、总结经验与改进

企业应对舆情处置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整体舆情应对能力。

总之,正确的舆情处置办法是应对网络舆情的关键。企业和社会应重视舆情监测、回应与沟通、多元化处置策略以及总结经验与改进等方面,不断提高舆情应对能力,维护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二、渣土处置费,计算办法?

按吨位算,一吨乘以金额以此类推

三、债务核销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入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四、线索处置管理办法?

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的全文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规则》《规定》,细化具体任务。要按照《规则》《规定》中关于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线索集中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分办、动态更新,建立统一的数据库。集中管理部门在分办问题线索时,应对明显重复、虚假的问题线索进行鉴别、归并,不要简单一分了之。

二是细化分类标准,促进精准处置。分类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还应考虑问题线索处置的目的性、应查性等因素;不仅按被反映人进行区分

五、不良存货处置办法?

处理不良库存的办法很多,下面我们主要介绍5种处理策略:

  1)采用实物赠品促销,而不直接降价促销,避免品牌形象损害和价格秩序的混乱。可以针对积压产品配置相关联的促销品,以提高其价值和性价比,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2)进行捆绑销售处理,以畅销产品带动滞销产品。针对消费者可以采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针对分销商可以采用进够一定数量的滞销品后才会给予一定量的畅销品,当然随着竞争的加剧,厂家对经销商的这种捆绑促销会谨慎使用。

  3)针对老顾客进行答谢和回馈性质的降价促销,以消化库存商品。

  4)针对特殊性的大型团购客户进行降价促销,既能迅速消化,又不会影响正常的市场运作。团购在最近几年里崛起速度很快,消费者对团购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经销商能够充分地利用当地资源,经常性组织团购活动,处理不良库存就不是太难的问题了。

  5)区域调货处理。中国人多地广,各地的消费习惯不一样,在华北滞销的产品有可能在华东市场却是畅销品,在华南市场走俏的产品,到了西南市场就一样可能长期压在仓库内。正是因为区域间的消费差异,区域调货才存在可行性。从目前来看,经销商要自主做到区域调货还很困难,这需要厂家从中协调。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与厂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否则经销商要借助厂家进行区域间调货也是非常困难的。另外,强化经销商间的横向交流,也是区域调货处理库存的一个有效铺垫。

六、农业生产 处置办法

农业生产处置办法

农业生产处置办法

农业生产是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的事情。然而,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许多不可预测性因素,长期以来农民们一直在寻求一套科学有效的农业生产处置办法来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

1. 生物多样性保护

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为保护生态平衡,农民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生物多样性。首先,合理规划农田,并采用低影响农业技术,减少对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其次,保护农作物的基因资源,促进养殖业合理发展。此外,加强对农药和化肥的管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2. 水资源管理

水是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农民应根据地理条件和农作物需水量,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在灌溉方面,实施合理灌溉制度,减少水资源浪费。此外,农民应加强农田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证农田排水畅通,避免因水浸造成农作物减产。

3. 土壤保护与改良

良好的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民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减少土壤侵蚀。首先,采用轮作制度和间作制度,避免连作对土壤造成的负面影响。其次,优化土壤养分管理,合理施肥,提高土壤肥力。此外,加强土地治理工作,保护农田耕地不受污染和开垦。

4.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民应遵循科学种植原则,选择适宜的农药和化肥,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此外,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和检测,以提供安全可靠的农产品给消费者。加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的可追溯性和责任追究。

5. 农业废弃物处理

农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农业废弃物,如秸秆、畜禽粪便等。恰当处理这些废弃物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农民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置办法。比如,可以将秸秆还田,作为有机肥料,提高土壤肥力。同时,可以将畜禽粪便进行生物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料。此外,积极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6. 农业生产信息化

信息化对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起着重要推动作用。农民可以通过采用现代技术和工具,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首先,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获得天气预报、病虫害预警等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农作物。其次,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农产品销售和市场预测,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学习农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7. 政策支持

农业生产处置办法的制定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投入资金和技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促进农业生产处置办法在实践中的推广和应用。

总之,农业生产处置办法是农民应对农业生产中各种困难和挑战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技术和政府支持的结合,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为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公路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局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公路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快速处置能力,确保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公路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省人民政府《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省交通运输厅《xx省公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公路局《xx省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等有关行业法规,结合我局公路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分级负责。在市公路局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发挥各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四、适用范围

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道路塌方、地震等原因造成国道、省道等交通中断,发生较长时间阻塞或者瘫痪,需及时疏通和修复。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公路畅通的应急行动。

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要调配公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副局长、总工程师担任,

八、医疗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九、流浪狗处置办法?

如果有遇到流浪狗,可以选择联系附近的流浪动物救助机构。建议不要自己去抓捕,因为不确定流浪狗的性情如何,贸然行动可能会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如果打算自己收留它,那么建议先带到宠物医院,做个健康体检,排除传染病,做好清洁卫生,定期驱虫与疫苗接种。

十、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政府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十条 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政府公物仓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第十八条 下列罚没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一)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品,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四条 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与省级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一)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四)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查办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六)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七)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第三十条 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十一条 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第三十三条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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