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如何退税?
你应该是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才会存在面积问题。出现退税的情况一般是可能是因为申报的面积与实际的面积不一致所致。
因此,你要去税务机关退税需要提供:
1、房屋实测报告及相关证明实际面积的材料如房产证、合同等。
2、房产原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买来的房屋,发票和合同;开发的房屋,要相关的开发成本等等。
二、厂房竣工验收时间与经营时间不一致应在什么时间缴纳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
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
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的次月申报缴纳当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
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三、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属于哪个仲裁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上面规定,应由住所地仲裁机关管辖。
四、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取保候审由哪个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可以有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局执行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取保候审应由哪个公安机关执行?
你说的是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取保候审应由哪个公安执行是吗?《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没有明确规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该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那么可以认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公安机关都有执行管辖权。假如由户籍所在地执行,不利于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应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因为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居民情况比较熟悉,也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便于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如果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由于犯罪嫌疑人并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会带来诸多不便。六、开票方与付款方名称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 票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可以抵扣,但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查询发票的问题,发票开出的金额与税务机关采集的金额不一致,这是什么问题?
有两种可能性。
一、发票本身有问题。
二、发票是从税务局领的正规发票,但是没有按照正确的步骤操作结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电脑上并未有采集。就导致发票开出的金额与税务机关采集的金额不一致了 不过,不管怎么样这张发票都不够成入账的基本要求。
八、办理工行广东地区税闪借时提示“您暂不符合办理条件[税款归属地与登陆地区号不一致性][45908]”怎么办?
办理办理广东地区税闪借业务时,如遇“您暂不符合办理条件(45905)或(45907)”提示,是由于:申请人不符合我行税闪借业务办理条件或纳税记录不符合准入条件,说明您无法办理税闪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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