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吗?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超过税款本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物业费欠三年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物业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金额=滞纳税款×滞纳金比例×滞纳天数。由此可知物业费的滞纳金是根据逾期天数和业主支付的金额计算的。
三、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缴额?
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
一是从立法本意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该法的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例外,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其将行政执法部门加收的“滞纳金”纳入行政强制范围予以规范,规定不能超出本金,也正是行政强制的人本理念具体体现。
二是从法律适用原则看。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滞纳金只能适用税收征管法,是不全面的,这也必将导致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相冲突。
三是从立法技术看。行政强制法在立法技术上已充分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诸多条款规定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衔接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中有“除外”规定的,应运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没有“除外”规定的,应按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处理。例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四是从法律条款具体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限制性规定。新法做出了规定,旧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
四、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国家税务总局2012/08/22
五、偷税的税款是怎么算?
偷税比例计算方法为:年度内各税种的偷税额合计占全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即各税种偷税额合计/全年应税总额*100%。 容易计算错的是:计算时分母别忘了也应加上偷税额。 举例: 某企业2005年被税务机关检查偷税额为10万元,全年已缴纳国地税合计150万元,偷税比例为:10/160*100%=6.25%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六、企业税款滞纳金都入什么科目呀?
企业税款滞纳金,罚款之类的都是进营业外支出,而且还不能税前抵扣。
发生滞纳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企业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年底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14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八、移动滞纳金怎么算,比如欠费100欠了一年,需要缴纳多少滞纳金?
预付费业务停机后不会产生费用,停机三月自动注销。
后付费业务停机后仍然会产生月租费用,同样停机三月自动注销。所以后付费业务不用了一定要注销。
累计方法要分两步:
第一步业务欠费:预付费业务停机的时候欠多少是多少,不会变多;后付费停机后一直不注销起码会产生3-4个月的月租费用;
第二步滞纳金:如果一直不去缴清欠费,欠费不会消除而且还会产生滞纳金,每月累计,但最高是跟欠费一样。也就是说欠费100元,滞纳金最多也就是100元。
而到直属营业厅用现金缴纳欠费是可以减免滞纳金的。(记住是现金,不是支付宝微信刷卡什么的;另外我目前只知道电信是这样,联通移动怎么样我不知道)
现在三大运营商已经逐步开始与征信挂钩,以后肯定会有影响,但目前大部分业务都不会。
九、欠社保75000滞纳金多少?
滞纳金的比例是由社保按照有关要求规定的。你欠缴社保75000块钱的养老费,欠缴的时间是多长?你应该到当地社保去问一下。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因为经济发展的区别,相关政策定规则也是不一样的,也许有的城市滞纳金多一点或少一点,总之,以当地的社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为准。
十、欠话费滞纳金能免吗?
欠话费滞纳金是根据运营商的规定而定的,一般来说,如果用户未按时缴纳话费,并超过规定的支付期限,则运营商有权收取滞纳金。
免除滞纳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用户是否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缴纳、是否有承诺还款等考虑。
如果用户有合理的解释或特殊情况,可以与运营商进行沟通协商,解释情况并寻求减免滞纳金的可能性。但通常情况下,如果未能按时缴纳话费,滞纳金是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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