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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请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否取消?

145 2024-03-12 15:19

一、如请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否取消?

  在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还是以一般纳税人对待,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税务人员在对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税种核定时,根据文件要求及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金额、每月最高持票量及每次购票最高数量。

  2、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模块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信息。

二、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什么是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为半年。这个时期就叫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施“抵扣联本月认证比对、次月申报抵扣”的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认证发票(包括通过采集软件录入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取得以上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相关科目;次月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如果你在辅导期内,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转成正式的一般纳税人。那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了。

三、申请一般纳税人为什么要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作用  

1、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  

4、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问题?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所预缴的税款超过当期应纳税的部分的退税问题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企业如需增量发票需预缴税款会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月末将多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本月销项1700元,进项3400元,预交税款1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原材料或其他相关科目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这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3400+1000-1700=2700   其中:1、本月进项大于销项,没有应交增值税,由于预交1000元,就属于多交;2、本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1700-3400=1700。   将多交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   帐务处理完毕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1700元,属于留抵税金;“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1000元,属于多交税金。   申报时,预交税款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8行“分次预交税款”栏,最后形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00,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是一致的;32行“期末未交税额”为-1000,负数表示多交,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   如果本月销项大于进项,有增值税应纳税款,但预交税款大于本月应纳税款,这时把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帐务处理与前面的一样)。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无余额;“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表示多交税额。   申报表,24行反映本月实现增值税;28行反映预交税款,32行为多交税款(数字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但是为负数)。32行=24+25+26-2727行=28+29+30+31

五、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如何认证抵扣发票?

1.在每个月的25号之后拿你收到的专用发票(绿色那联)必需到你公司所属分局去扫描认证,记得带U盘过去,让税局的人给你拷贝认证结果文件。在第三个月的税期内必需到所属分局去拿对比返回文件。(例:九月份扫描的发票,要在11月的1-15号之内到税局拿返回文件。这样你就可以在十月份的报税里抵扣九月份扫描的进项。)2.每张专用发票都有三个月的有效期,即过了三个月后,进项就不能抵扣。

六、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3个月辅导期专票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

还是有辅导期的,最好是能跟税务局确定下,资格认定里是不是辅导期。

如果是辅导期,当月认证的发票到次月才能申报抵扣,如果是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就可以申报抵扣。企业所得税分按月按季,但是一般都是按季预缴的,分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有建账能力的一般都是查账,无建账能力或者账目凭据混乱等的,一般都定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表不一样。

七、怎么样知道认定一般纳税人是辅导期还是临时一般纳税人?

按辅导期内未开发票,辅导期结束后一般不能马上通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照原来的文件规定,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可延长时间。对于辅导期的问题,据税务局掌握的信息,辅导期政策要调整,但因为税务局没有接到正式的文件,所以暂不能给你明确有关问题,只能按照原来文件执行。需要专用发票,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要认证次月才能抵扣,转正后才可以当月抵扣,就是说10月的抵扣能抵扣11月的销项,辅导期间皆如此。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暂定一般纳税人:一、辅导期纳税人:是指商业企业,新申请批准的一般人,对于辅导期纳税人来说,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及货物运输、海关完税凭证等都是不可以在当月抵扣的。一般情况下,是隔月抵扣(也有隔两月左右的),具体的,要根据在税务机关去印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单”,根据通知单上规定的抵扣税额在当月进行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行税额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收到稽核结果比对通知单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行税额二、暂定(也叫临时)一般人,是指工业企业,新申请批准的一般人。其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及货物运输、海关完税凭证等都是可以在当月抵扣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八、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票办理增额如何操作?

一般情况下税务管理部门对专用发票增额或者增量审批都很谨慎,像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批准,举例:如果在辅导期你的销售收入没有很大幅度增长,或者你提供的远期销售合同没有较大数额的单项业务,增额很难批准,增量相对简单一些,只要再一段时间内发票实际使用数量确实不够,然后你公司能提供相应数量销售合同,审批应该会简单,增额由万元版增到10万元版我们这里都是需要分管局长亲自审批。条件比较严格。

九、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退税?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如果不是0退税商品,应在出口后30天内去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免税,否则视同内销征税,如果是0退税商品,直接就按3%缴税就行了。

2、别的地方不知道,反正我在的石家庄是纯外贸企业(没有内销)可以在成立后直接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之后6个月转正,在辅导期就可以申请退税。 PS:有的地方的国税局对纯出口企业不是很欢迎的,所以可能有些政策限制,还得按当地的规矩走。

十、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请会计?

  实际操作中可以,但申请一般纳税人时,需要配备财务人员,交验企业会计的上岗证件,如果会计公司给你提供,视同有专职会计人员了。就没什么问题了。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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