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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处罚主体的规定?

204 2024-03-11 20:31

一、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处罚主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追缴期限有多长?

如题所述,追缴期为无限期进行追缴;

对于欠税人来说,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计缴相应的滞纳金;

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三、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几年内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是无限期,小爱。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税务机关能否分开税种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多个税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分开税种对其进行处罚,只能进行一次处罚。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征税行为不服,应如何处理?

可以的。直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哪些激励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是?

参考答案: D.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八、对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的期限是多少年?

征管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以,你看看你的情况属于哪一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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