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具体是哪些?
是错的(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009年以后,含50万。.2009年以前为100万)。
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什么意思?
一般的增值税发票上面只能打8行明细,如果购买方买的货物超过了8种,而金额又没超出发票限额,这时候就需要附清单了。
当然也有的公司一开始嫌麻烦没申请清单,想着有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就多开几张发票算了,但要知道,税务局给企业批的增值税发票是有数量和金额的限制的~所以说,有清单能解决不少问题的.三、销售货物是应税劳务还是应税服务?
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应税劳务主要指以提供劳动力而产生的需要交纳的税务,而应税服务主要指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附加成本所产生的税务。
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四、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根据税法,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没有分别,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那么根据税法,要按照最大税率征税
五、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
您好,这个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 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率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算价格明显偏低了。具体规定如下: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未名明德
六、税务局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开具有什么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发票不得抵扣。为了挽回损失,可以通过红字发票的形式,换取合格发票。2016 47号公告: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七、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应税劳务主要指以提供劳动力而产生的需要交纳的税务,而应税服务主要指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附加成本所产生的税务。
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八、销售应税劳务是什么?
1.应税劳务是指应当缴纳税费的除销售货物以外的某些服务项目收入,相对于非应税劳务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2.销售应税劳务是什么意思,?应该就是提供应缴纳税费的除销售货物以外的某些服务项目收入。
九、什么是“提供应税劳务”?
1.应税劳务是指应当缴纳税费的除销售货物以外的某些服务项目收入,相对于非应税劳务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销售应税劳务是什么意思,?应该就是提供应缴纳税费的除销售货物以外的某些服务项目收入。
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何确定税率?
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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