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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是什么?

162 2024-05-30 09:09

一、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是什么?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作出的书面决定,以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期限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行政许可文书通常包括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书、许可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书具有强制性,具备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按照许可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许可文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载体,也是行政许可活动的重要结果。

二、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是什么?

  消防许可属于行政许可.  消防行政许可有三项: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建筑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和营业性场所开业前检查。属行政许可范围。

三、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经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8章78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四川省消防条例释义?

《条例》摘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解读:细化安全责任,构建权责分明的责任体系,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条例》用较大篇幅,将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会各领域、各方面,进一步拓宽了消防安全责任面,细化了政府、职能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明确了村委会、社区组建志愿消防队等的消防职责。例如,《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之一是“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多产权建筑、承包单位、居民住宅区历来是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条例》特别规定了共用建筑物管理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关键词:  执法权  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摘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解读: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法》和公安部出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  在《条例》修订中,我省总结和吸取有益做法和经验,将公安部规章的相关规定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赋予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可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拓展公安派出所执法权限,能有效缓解当前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困难。  关键词:  强制性保险  火灾高危企业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条例》摘选: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解读:消防安全涉及公共利益。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金融手段减轻火灾损害的有效形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条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义务。除规定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外,还“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工作责任保险。  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消防事故处理的单一做法,引入市场风险转移机制,可较好地防范因火灾引发的不安定因素。

五、四川省消防验收流程?

1、工程完工后,要投入正常使用,就得先得到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所以,有关单位要向消防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机构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补全。

3、审核通过,机构工作人员会通知申请人消防验收时间并提醒申请人提前做好验收准备。

4、有关文件规定,消防验收时,到场的消防监督员要多于二人以上,并且要佩戴《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着制式警服。

5、消防验收内容基本检查完后,各单位(设计、施工、建设)提出建议和看法,消防验收人员给予答复。

6、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负责人和消防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

六、2021年消防行政许可证是什么样的?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只剩下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021年前,这一项行政许可是一张A3大小的硬质证件,类似于营业执照。2021年后,改为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变成了A3大小的纸张,发意见书的时候,中间裁开,一半给单位,一半消防救援机构留存。

七、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八、火灾防控管理: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指南

什么是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是指在消防行政管理过程中,用于申请、审批、批准等一系列审批程序所需提交的文书模板。这些文书范本主要包括各类申请表格、审查意见书、审批决定书等。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对于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消防安全至关重要。它们被用作规范审批流程、明确申请人的义务和权利、保障审批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常见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根据不同消防行政审批的需求,常见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包括以下几类:

  • 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用于从消防安全角度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设计文件提出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价意见。
  • 消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用于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用于验收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状况,确保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审查结果通知书:用于对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审查结果进行通知,明确审查结论和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如何使用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使用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了解所需文书范本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2. 下载合适的文书范本,并填写所需信息。
  3. 按照申请要求,提交填写完成的文书范本。
  4. 等待审批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5. 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后续的行动和操作。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意义和帮助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制定和使用对于促进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提供了操作规范、明确了审批流程,使消防行政审批更加高效和公正。同时,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使用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申请要求和便利,提高了申请的成功率。

感谢您阅读本篇介绍消防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文章,希望能��您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和帮助。

九、行政许可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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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四川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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