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先行的原则?
社会公益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以及社会的一般利益。
中文名
社会公益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这一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该原则既是一项行为准则,也是一项审判准则,有学者将该原则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二、公益论的原则?
公益论指依据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使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
1、比例原则。
2、利益衡量原则。是指依据立法上概括的公共利益标准,能否给社会产生比原来财产人使用的更高的公益价值。
3、公平补偿原则。就是说在寻来求公共利益而不得不让少数人做出牺牲时就必须确立公平补偿的原则。
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就是说公共利益的确认过程应当充分融入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
三、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有哪些?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 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五)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四、公益项目的原则?
1.从其事敬其业
现在做公益的人,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工作职业,就是一份工作;二是兴趣志向选择,既是一份工作,也是一项事业选择;三是学而优仕而优,行有余力,志愿公益。不论是哪一种,都必须遵从“从其事敬其业”的原则,这也是底线。
因为公益是开放性的,不是简单的个人的投入产出关系,利益的直线关系,而是不投入不产出就会影响很多人的利益,个人的不作为就会伤害公益事业本身的问题,这也是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不敬业不只是个人损失、不获得,而是公共的损失、不获得。
2.修其身倡其德
公益人不是圣人,也没人要求公益人一定成为圣人。但不能说对公益人没有区别于他人的要求。公益慈善的事必要求公益慈善的心。简单地讲,公益人就必须有公益情怀,不只是职业,而且是事业,不只按事做,还得凭心做,要有为善不辍,闻“善”起舞的内心动力。
这当然除了朴素的善心,更要有学习思考、认知修身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确需勤学苦练。而公益人公益行为、公益之德的倡导性,更是公益人自身的内涵。公益人也要修己度人。
3.守其规行其道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公益人当好公益人的前提就守公益之法,遵行业之规,行伦理之道。
创新不是突破法律界限,个性不是没有规矩,探索不是不讲伦理。公益人的角色,是有符号色彩的,人们会用公益的精神评判、选择、仿效公益人,公益人就得负起责来,经得住事的考验、人的考验、史的考验,就得守其规行其道,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贵在践行。
五、公益诉讼举证原则?
一、确立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予以分配时,不仅要考虑权责平衡,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经济原则。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其整个证明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难度系数相当高,进而明显加大了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
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具体举证过程中免受有关成本的不利影响,所以,需要以当事人为目标对象,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科学性。
二、确立分配标准
对环境侵权案件予以审理时,我国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只要加害人将污染环境的相关行为转化为实际行动,那么不管过错与否,均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受害人也无需搜集资料以证实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这一事实。另外,无过错不应该,也不允许被加害人引做免责理由。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而言,无过错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其核心思想在于将加害人本身的主观过错问题有效排除,使其无法成为侵权事件的构成要素。
制定并采用上述原则的出发点在于:
1)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事件,通常需要借助有关科学技术及其原理予以必要证明;
2)单以“力量”而论,受害人通常远远不如加害人。
受上述原因制约,作为受害人一般很难从理论及事实的角度来证明加害人确实有过错。与此同时,应用无过错原则,能够明显提高相关企业(尤其污染型企业)对环保事业的关注,从而促进它们积极投身到污染的预防以及治理工作中去。
由以上可知,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过错与否在本质上不属于其中的内容,因此,需要予以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发生与否;
2)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害后果;
3)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所具有实际因果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为突出公平原则,所以,应该对举证责任予以更为科学的分配。
六、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则?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七、公益原则和商业原则是相互排斥的吗?
公益活动与商业行为,不但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很多时候还能够互相借力,实现双赢。公益组织不具备“造血”功能,企业商家拥有雄厚实力,两者正好优势互补,一方组织公益活动,一方出钱出力并适当宣传。这样来做,既能够维持公益活动的长久性,又能够提升爱心企业的参与热情,对社会而言也是好事一桩。
事实上很多公益行为同商业味根本无法割裂。
八、公益林改造原则?
1、面积平衡。除申请增加或核减市级生态公益林情况由市统一调配外,各县(区)、市属国有林场应做到本县(区)、场内部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区)、场市级生态公益林稳定;
2、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3、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4、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5、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市级生态公益林。
九、公共卫生的社会公益原则?
《基本法》明确了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以人民为中心,并重申了中央确定的“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民共建共享”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出了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点完善分级诊疗等五项基本制度(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
十、试述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简单点说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但是,在行政过程中却处处隐藏着不安定因素,如行政法规范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作出修正,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适宜也需要加以撤销或废止而发生变动等。为了使社会成员因信赖上述因素的安定性而遭受损害,有必要对其正当权益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确立无疑将对我国的法治观念更新、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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