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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林业行政立案的法律依据?

304 2024-01-17 02:57

一、不予林业行政立案的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生产加工销售黄金制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生产加工销售黄金制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三、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政府监管的一种手段,行政许可旨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社会秩序。然而,由于行政许可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多时候它也成为了阻碍企业发展和创新的绊脚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不断探索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建立了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旨在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行政干预、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许可取消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取消是改革的重要一环。通过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创新空间。在我国,行政许可取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于2014年1月施行,明确了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优化行政许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2. 《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该决定于2015年12月发布,对行政许可的取消、下放和简化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3. 《国务院关于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该意见于2017年1月发布,确定了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具体措施。

通过这些法律依据,我国逐步取消了大量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了市场准入壁垒,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

行政许可下放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下放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促进创新和竞争。行政许可下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授权和下放机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行政许可事项上的权限划分。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发布,提出要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下放,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3. 《国务院关于破除体制机制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于2015年发布,明确了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下放的任务和目标。

基于这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在行政许可下放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措施,推动各级政府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市、县、企事业单位,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意义

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实现公平竞争。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让市场主体更自由地参与经济活动,减少非市场因素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使市场资源真正发挥配置的作用。

其次,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行政许可的取消和下放,意味着审批的环节和程序减少,企业可以更快速地办理相关手续,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此外,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还可以促进创新和创业。过多繁琐的行政许可程序不仅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也制约了创新和创业的动力。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鼓励他们勇于创新和尝试,推动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然而,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许可的下放存在担心和疑虑,担心下放后难以控制和管理。此外,行政许可的取消和下放也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的行政管理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然而,行政许可的取消和下放也需要合理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许可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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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包括四个步骤

  (一)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四)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九、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查、批准、许可或认可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事项等进行审查和决定,给予相应的批准或许可,使申请人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合法权利。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用于规范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等重要利益。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作出批准、许可或认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法依据许可决定从事相应的活动。

十、行政许可股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

2、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

3、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工作;

4、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5、承担有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6、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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