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表现的情况不多,一般出现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情况,例如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等。只要能够向相对人表达这样的意思,无论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税务登记归为行政审批类。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工商登记是通过“登记”方式授予申请人《营业执照》,赋予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税务登记是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申请人是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三、什么叫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不要式法律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者区别: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的划分标准经济法基础?
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如所附条件成就,则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需在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对于这类行为来说,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时,还是需要经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比如说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举例说明?
首先你要弄明白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定义! 一个是需要有法律的特定方式,一个则没有强求规定 那么合同全部都是要式的,因为它要求必须以书写的方式!还有遗赠啊之类的 而买卖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六、要式行为是什么意思?
要式行为是指某些动物在特定的情境下表现出来的固定的行为表现。这些行为表现被认为是与遗传有关联的,是动物种群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适应性行为。例如,母亲狗在产后会自动排列胎儿,以方便喂养和照顾,这是一种典型的要式行为。这些行为表现的固定性和确定性使它们在动物行为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此外,要式行为也可以在动物进化和生态学等学科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帮助我们理解动物行为和适应性的进化过程。
七、行政许可行为是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讼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分类方法: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八、借款合同是要式行为吗
借款合同是要式行为吗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借款事项达成的协议文件。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不论是向亲友借钱还是向金融机构贷款,都可能需要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借款合同是否属于要式行为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析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要式行为”的定义。要式行为是指法律对一定种类的行为设定了以书面形式为要件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一项行为被法律界定为要式行为,那么在进行这项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这项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具体到借款合同来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并不属于要式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意味着,借款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不一定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不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建议双方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尽量选择书面形式。因为借款涉及到财产交易和权益保护,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 明确约定: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可以清晰地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纠纷。
- 证据备案: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可以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 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法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当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内容进行维权。
除了上述优势外,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还有助于建立合作关系的信任和稳定性。通过书面合同的签订,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向亲友借款等,可能并不会涉及到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建议双方尽量记录一些关键信息,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明确各方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借款合同不属于要式行为,但仍然需要满足其他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
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资格。即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
客体是指合同的对象,即合同约定的具体事项。
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关注形式的选择,还需要注意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确约定借款事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借款合同不属于要式行为,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但建议双方在借款过程中选择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以确保权益的明确约定、证据备案和法律保护。此外,借款合同的签订还需要满足其他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九、畜牧兽医行业哪些行为需要办理行政许可?
执业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需要进行执业注册; 开办宠物门诊需要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经营兽药需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开办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厂、隔离场等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五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根据要式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者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民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完成结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裁决书等。第二,根据要式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约定要式行为和法定要式行为。约定要式行为是指行为人之间约定设立、变更或者废止某个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比如,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会约定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才能成立生效。法定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刑事才能生效的行为。比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必须经过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比如建设施工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和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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