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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属于督查还是检查?

233 2024-05-20 11:27

一、监督检查属于督查还是检查?

监督检查属于检查不属于督察。监督检查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直面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督察是上级行政部门检查下级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如果有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还要追责。

二、酒水检查属于什么监督检查类别?

应该是食品安全之类的检查,现在应该加强这一方面的管制才可以,您说是不是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四、监督的种类?

行政监督的种类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五、乡镇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检察监督的种类?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职能的发展和延伸。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

(一)立案阶段,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体现为:第一,对于强制措施的批准或者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侦查阶段使用的侦查手段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对于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侵害;

第三,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判阶段主要察看审判程序、审判行为是否合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对于出现违反监督内容的事由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等。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另一方面,还要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者身份的体现。所以,在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中往往交织着监督职能。

(四)执行阶段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看守所纠正。” 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发现违法予以纠正的行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其客体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部活动;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的全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官在履行职务中有无违法。

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应该监督哪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现行诉讼法予以了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限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上,但这一规定与总则相互矛盾,缩小了监督的范围,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确定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从便于开展工作和设立检察监督的实际出发,更好实现检察监督的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是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调解、裁判、决定等诉讼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但却将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执行是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也是实现诉讼目的的保障。执行活动也应纳入检察监督之内。因此说民事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监督,即对人民法院从受理当事人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到执行实施全方位监督。

关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实行检察监督的问题,理论上争议很大,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必然要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七、监督检查的原则?

答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2、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3、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4、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八、监督检查的意义?

一是纠正违规问题。

通过项目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消除项目执行中的错误和偏差,纠偏归正,降低项目风险,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二是保障国家资金安全。

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金,加强监督管理,预防腐败,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三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通过项目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调整项目建设思路、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国家农业投资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指导性、有效性。

九、“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什么意思?

就是把工作落到实处,一定做到工作有效果。

十、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某些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需要由国家给予特殊限制的行为,通过国家行政许可的形式,允许从事某项行为。具体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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