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说的很清楚的.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特种设备目录解释?
特种设备目录意思是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类别和品种范围。
三、特种设备强检目录?
一、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四、高耗能特种设备目录?
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在用数量多、节能潜力大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行政许可吗?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六、2021特种设备目录清单?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七、特种设备使用年限目录?
2020年特种车使用年限、专用车的报废年限: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特种车辆、吊车属于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30年。
根据商务部2013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专用车报废处理须知: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3、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八、特种设备目录由谁制定?
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2、现行《特种设备目录》具体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等10大类。
九、公路工程特种设备目录?
公路工程所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十、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目录?
是指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的特种设备的清单。目录中包含了各种特种设备,如塔吊、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等等。这些特种设备需要经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确保安全、有效的使用。通过规范设备的选用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施工安全。相应的,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建筑相关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在建筑工程中,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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