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经营主体快速增长,行政事务也日益繁杂。为了确保公共资源的有序利用,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政府部门成立了行政许可制度,并借助部门规章来明确和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必要性与重要性:
1. 规范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条件
行政许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经营主体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公平的原则。部门规章通过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条件和要求,避免了行政机关随意行使权力的情况发生,有效保障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明确许可的条件和要求,减少了不合格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在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产品质量。
3. 保障法律秩序与社会安全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法律秩序与社会安全的保障。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规范行业的运作,防止不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同时,也可以确保相关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与方法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方法,以保证其合理、科学、有效:
1. 合法性原则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政府部门才能通过部门规章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否则将使部门规章失去法律效力。
2. 公开透明原则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方便企业和个人进行申请。在规定许可的范围、期限、费用等方面时,也要公开明确,避免隐性收费和不合理的制度性成本。
3. 简化手续原则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尽量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对于对社会影响较小的许可事项,应当采取一次性告知、备案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4. 依法行政原则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政府部门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确保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
结语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是我国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许可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条件,部门规章能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法律秩序与社会安全。
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政府部门必须遵循合法性、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行政许可的合理、科学、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临时的行政许可吗?
1、根据《立法法》第8条,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国务院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而只能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设定行政许可是不对的,执行行政许可 则没错
三、部门规章为什么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四、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吗
部门规章是指由各级部门依法制定的为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章制度,它具有行政相对性和行政规范性的特点。那么,部门规章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呢?让我们来深入探讨。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作出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部门规章的性质与作用
部门规章既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它对于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部门规章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并具有相对的强制力。
部门规章通常会对特定领域的行政事项进行规定,包括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它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细化法律的规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具体指导。
部门规章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进行,并以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为依据。这就说明部门规章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之一。
部门规章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首先,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其次,部门规章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由于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范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信息,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在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
- 公正性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偏袒特定的行为主体。
- 效率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便利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
- 便民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方便行政相对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 风险控制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合理预防和化解风险,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总结起来,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必须遵循合法性、公正性、效率原则等相关原则。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需要严格依法操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提供依据。
同时,部门规章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量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只有合理设定行政许可,才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五、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六、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七、哪些机关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A.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八、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吗?
应当定期进行评价。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其它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求答案?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未作规定。
有人认为,自治州、自治县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而反对者认为,法律既然未明确授权,设定行政许可就显得依据不充分。
[代表连线]设定行政许可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袁承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体现了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只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然而,部分法律未依法赋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些基本的职能。
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该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据此,很容易片面基于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概念,认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法》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该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我认为,上述规定忽视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据《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而享有宽松立法权和法定变通权的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却不能规定行政处罚,显然与实际不符。
事实上,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其中,绝大多数都设定或规定了行政处罚,且至今没有一件被上级纠正。
综上所述,我认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应当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当然,目前需要对有关法律中的“地方性法规”作扩张性解释;同时,适时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完善也十分必要。
[专家观点]“下放”行政许可设定权有违法之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杨小军 我认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单行条例是依照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而制定的。
正是因为当地具有民族特点,才在法律上规定了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这种变通规定是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前提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由此可见,如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没有设定行政许可,那么地方性法规就成为了执行性质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单行条例虽然是变通规定,但是,这种变通是在执行性质下的变通,而不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情况下的自主创设。
其二,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不足以使其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虽然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终也是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但其立法主体并不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而仍然是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范的位阶和效力,是由制定机关和颁布机关的地位决定的,不是或不再是由批准机关的地位决定。
所以,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并不属于省级人大的立法,而属于州级、县级人大的立法。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州级、县级人大是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
其三,把行政许可设定权“下放”给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符合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立法精神。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还是非民族自治地方,都一律要贯彻和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放松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和管制。
我认为,将行政许可设定权“下放”给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有违背《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的嫌疑。
[读者发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朱明飞(山东微山) 讨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不能单看我国《行政许可法》条文的规定,还应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出发来考虑。
因为在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下位法就没有必要再重复。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立法类型的特征。
《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当然,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更多的灵活性、自主性的同时,相应的监督力度也变大了。
肖中伟(重庆渝北)《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了自治州、自治县的立法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
从这一点来看,自治州、自治县完全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立法,也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设立行政许可。
杨晓东(江西瑞金) 《行政许可法》虽未直接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但我们可以从宪法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的逻辑性来推断。
宪法设立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鼓励民族地方按照当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这样产生的单行条例同样代表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的意志。
不能设立行政许可 沐子(网友)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设定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
单行条例同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和构成方面,在与宪法和其他法的关系方面,均有不同,因而不能简单地归入地方性法规。
法律没有规定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就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刘家华(湖南郴州) 第一,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原则,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无权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许可权的有关规定设定行政许可。
朱凯(河南永城) 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个法律问题,关键是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从行政许可法上考查,自治州、自治县是没有设定权的;而且,在法理上也缺乏依据,根据法理,任何权力都应当贯彻权力限制原则,没有被限制的权力,容易导致被滥用,自治权也不能例外。
综上两点,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十、哪个层级的法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