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行政许可流程?
是有明确的步骤的。首先,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着,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批准,最后将相关信息公示,并办理注销手续。之所以需要如此严谨的步骤,是因为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另外,行政许可涉及到利益分配等复杂问题,因此撤销流程也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的步骤和细节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应询问相关部门,并且遵守规定和程序。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以下是我的回答,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涉及行政法的多个方面。以下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回答:一、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许可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况后,应首先进行调查取证。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已经充分了解和核实了相关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给予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许可人可以就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等问题进行说明和辩护。作出撤销决定:行政机关在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应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告知救济途径:在作出撤销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告知被许可人有关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被许可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期限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期限,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限。但是,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实践经验,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许可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况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撤销决定。合理期限的确定应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以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情况,导致原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但是,这种情况下撤销行政许可的期限也应合理,不能无限制地延长。总之,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同时,被许可人也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救济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撤销的合同怎么补偿
撤销的合同怎么补偿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当一方解除或撤销合同时,另一方可能会遭受损失。本文将探讨撤销合同的补偿原则、方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撤销合同的补偿原则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当一方撤销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补偿的目的是保护被撤销合同方的利益,使其能够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撤销合同的补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补偿被撤销方的损失
- 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具体的补偿金额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撤销合同的补偿方法
撤销合同的补偿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财物
- 支付损失补偿金
- 承担违约责任
- 重新履行合同
具体使用哪种方法将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
相关法律规定
撤销合同的补偿问题在中国的《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条款,撤销合同的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第四十三条: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
- 第四十四条: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失的赔偿。
- 第四十五条: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退还对方已经取得的财产。
- 第四十六条: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退还对方因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款项。
-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履行合同,补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协商,决定具体的补偿方式。
撤销合同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撤销合同的案例:
- 买房合同的撤销:当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有重大瑕疵或违约行为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 劳动合同的撤销: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条款或公司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 婚姻合同的撤销:当夫妻双方发现已婚一方有重大隐瞒、欺诈、恶意行为或者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合同的请求。
撤销合同的案例有很多种,每种情况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结
撤销的合同怎么补偿是一个涉及合同法的重要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合同应当进行合理的补偿,以保护被撤销方的权益。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在面对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对于复杂的情况,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属于什么法?
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撤销和吊销行政许可有什么区别?
吊销、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1、性质不同(1)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2)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3)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
2、概念的不同(1)注销的意思是向系统发出清除现在登录的用户的请求,清除后即可使用其他用户来登录你的系统。注销不可以替代重新启动,只可以清空当前用户的缓存空间和注册表信息。(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3)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或违反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3、对象不同:(1)注销的意思是向系统发出清除现在登录的用户的请求。(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3)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 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 吊销一般原来的一些许可手续并没有收回,只是通过登报或广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废。
六、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说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撤销,就必须先明确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由征收拆迁双方根据真实的意思表达签订的协议,被征收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征收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平等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如果在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后,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不满意,想要撤销协议,是可以与协议签订的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来判决解除合同。
虽然说可以通过协商来撤销已经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实务当中我们很难以此来撤销协议,因为绝大部分情况下一方对协议不满的原因就在于协议中存在对自身不利或者有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补偿协议中补偿价格偏低引起被征收拆迁人不满的情况,相应的也会降低征收拆迁人的支出,征收拆迁人显然是不愿意撤销协议重新谈判的,所以我们说通过协商来撤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很难进行实际操作的。而《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解除的规定中除了协商解除,还存在着法定解除的途径。
法律中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是可以撤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呢?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七、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1、违法主体不同。 撤销行政许可和撤回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吊销和注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其主体一般是个人。
2、违法严重性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其程度较轻。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撤回行政许可程度最轻。
3、处罚方式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注销行政许可,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
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什么意思?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撤销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由行政机关制定,并向申请人通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意义在于取消原本被授予的特权或权利,使事项恢复到未经授权的状态。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他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在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九、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要走哪些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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