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事项申报途径及服务途径
:申报事项主要包括资格申请、年度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补换发证书等,办理方式为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主管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的模板可在该系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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