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咨询了以下问题: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客户提供了咨询服务,服务费为200000元,由于该公司未按时支付服务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该公司向客户收取了50000元的滞纳金。该公司向客户开具了200000的发票,并向客户提供了50000万滞纳金的收据,那么西安代理记账公司该怎么处理这笔业务应如何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金约(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
尽管该公司只开出了200000元的销售发票,滞纳金部分只是向客户出具了收据,由于这笔业务的滞纳金应视同价外费用,因此需与服务费200000元一起计算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200000+5000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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