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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 )

73 2023-11-18 11:41

一、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 )

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B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C 代理记账机构要有键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D 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解析: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二是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四是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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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记账公司最低要求?

众所周知,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在税务问题处理方面相比起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会复杂一些,因此创业者往往会寻求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公司的帮助。

相比起自己记账寻求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公司的帮助更加具有优势,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能够为企业带来的帮助非常全面,比起自己记账还是存在一些区别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让我们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和自己记账的区别都有哪些。

首先,会计和报税的效率是不同的。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日常交易频繁,票据凭证数量庞大。例如,企业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和税务报销,由于中小企业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因此,面对复杂的财务信息和数据,一般来说,会计和税务报销的效率相对较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选择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退税,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通常,专业的代理会计机构人员配备齐全,会计工作经验丰富,使用专业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够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企业的财务问题。以帮助企业高质量地完成会计和纳税申报工作。

其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单的准确性不同。一般来说,纳税人和企业自己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由于会计人员个人精力有限,很难对会计账目上的各种数据一一核对和比较。即使他们有时间检查账目,也很难发现自己财务工作中的错误,这很容易导致企业财务和税务数据的错误。如果企业选择一个专业机构委托会计和纳税申报表,因为该机构的金融服务团队,可以进行多个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从而确保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的税收计算的企业。同时,它可以正确评估隐藏企业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帮助企业准确完整会计和纳税申报单。

第三,记账报税的专业度有差异。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出台越来越频繁,财税政策也在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一般来说,纳税人和企业自己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由于专职会计人员能力有限,很难准确把握财税政策。多付税款是很常见的事。如果代理机构帮助企业报税,因为代理机构的会计人员总是关注工商、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所以代理机构可以帮助企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报税。同时,还可以根据企业在报税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既能帮助企业有效规避财务和税务风险,又能达到目标降低纳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和自己记账之间的区别,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寻求专业代理记账公司的帮助能够为企业发展带来非常多的优势,并且能够为企业发展节省一笔非常可观的费用。

三、会计代理记账公司,请问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和办理的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四、代帐会计需具备什么条件?

最基本的是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能熟练运用电算化财务软件。

五、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那些条件?

按财政部的规定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六、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代理记帐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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