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没有特殊要求不知道,《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要求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办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须向财政局递交如下申请资料:
1、申办代理记账的书面申请;
2、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市财政局会计科索取;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副本(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4、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5、机构设立的章程以及代理及账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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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