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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要有什么条件?

223 2024-04-22 19:54

个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要有什么条件?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

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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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 的规定,现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颁发、年检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们所属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代理记帐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 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一)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务培训的;

(二)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转让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 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代理记帐必须有资质的,比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5)38号】第五、八、九条的规定:

(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主管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主管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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