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多少税率?不是7%吗?为什么我所在公司是5%?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宝宝是不是蒙圈了?不要着急,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十大常见税种的最新实操解读!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义务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11.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12.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13.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7.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8.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9.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10.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11.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
13.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四、车船使用税
1.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2.作用:筹集资产/加强车船管理/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4.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辆,船舶3-6/净吨。
6.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
7.直接减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2.农业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行业减免税:1.军队/武警专用车船;2.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警用车船。
9.慈善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船;2.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由省级政府定;3.车辆尾数0.5吨以下的按0.5吨,以上的按1吨,船舶尾数0.5吨以下的不计,以上的按1吨算。
10.义务时间:登记当月,未登记的发票当月,其他税务定;按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省级定。
11.纳税地点:省级按实际定,跨省的在登记地。
12.特殊情况(1):完税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或退年内剩余月的税,但变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况(2):新购或短期=数量*年税*应税月/12;未缴从06年补缴,分年从强险截止次日算万分5滞纳金。
五、关税
1.特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单一环节价外税/涉外性。
2.作用:按对象分进口/出口/过境税;按标准分从量/从价/复合/选择/滑动税,按性质分普通/优惠/差别税,按保护分非/壁垒。
3.税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1类,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资源性/须规范的。
4.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税率: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配额/暂定税率等,分四栏,具体看适用情况;出口:23种商品0-20%暂定税率,16种0,6种1%以下,真正只20种;按进出口之日,先申报按申报进境之日,分期租赁按原进口。
6.计税依据:完税价格=CIF*中间价,CIF=(FOB+运)/(1+保险率),CFR=FOB+运费。
7.直接减免税:1.税额50元下/无值样品/外国赠送/放行前损失/运输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业6月内复运;3.因品质1年仙复运/更换/退货/退关等;4.学校或科研机构非营利国内不产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复机构等进口国内不产的残疾人专用品;6.捐赠给团体或政府直用的扶贫慈善性物资。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天然气开采进口/部分纺织品出口/台湾进口水果;
2.规定进口设备/边境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3.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来料设备/剩料2%/3千下内销的免税;4.进料加工的进料按复出口数量免/成品出口免税/剩料和增产品2%/5千下免税。
9.慈善减免税:1、进口成交价格的调增:2、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一体的容器费;4、包装材料和劳务,买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设计等,买方支付的有关;8、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商标/著作/销售等),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获得收益;9、单独标明不计入CIF:进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代征税,境内复制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有证明的专门利息费用;出口价格不包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0.义务时间:进口申报进境14日内/出口监管区装货24小时前申报,填发缴款书日起15日内交,海关错1年内/他错3年内补征。
11.纳税地点:原产地标准1)完全一国生产准则(2)实质性改变准则,分改变四位税号/列出加工程度表/从价百分比30%方法。
12.特殊情况(1):内销:进料加工以原进口价,来料加工和保税区以同时同类价,边角料以内销价为基础;进口无法确定的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按(货价+运费)*0.3%,铁公的按口岸价1%。
13.特殊情况(2):特殊进口价格: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由修理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运保费,租赁进口由租金+利息,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由原进口价*[1-实际进口月/(监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税
1.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2.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4.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5.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7.直接减免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2.被政府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8.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2008/11/1起个人一律免;2.19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转让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9.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转让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贷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转让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10.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转让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政府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转让/转让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转让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对象是土地/限定范围/差别幅度。
2.作用:合理节约用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广集财政资金。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
4.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税率:50万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万-50万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视情况调整)。
6.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分米)。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开山填海地。
8.行业减免税:1.直接农业生产地;2.铁路/人行/中储/中油/林业/盐场矿/矿山/电力/水利/核总/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储备基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老年机构自用;2.高校后勤实体自用06-08年;3.廉租/经济适应房用地;4.核电站除生活办公(基建期减半)外用地;5.国家储备库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7.居民供热生产地;8.劳教劳改用地。
10.义务时间: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满1年开始。
1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计算征收,分期纳,各地自行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况(1):经省级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业内荒林湖泊/搬迁后不用的原场地。
13.特殊情况(2):个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厂/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等/大型扶持项目/农贸市场等由省级定。
八、房产税
1.特点:个人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2.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4.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5.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6.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8.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9.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10.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13.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税
1.特点:兼有凭证和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成。
2.作用:广集财收/促进法制/培养纳税/维护涉外权/监督其他。
3.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
4.纳税人:立合同当事人;立账簿人;立据当事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5.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资金;0.3‰:购销/建筑/技术;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计税依据:凭证所载份额或凭证数量;没金额的先5元,后补。
7.直接减免税:1.凭证副本及抄本;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国企改制上市国有股权无偿转让;4.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及变更执行主体的合同。
8.行业减免税:1.军货抢救物资/新建临管线运输;2.邮政99/1/1前资金分立;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4.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赠予政府福利学校的书据;2.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或农民立的农产品收购;3.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租房合同;4.外国优惠贷款合同;5.投资者封闭式基金买卖;6.涉及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及购买人。
10.义务时间:书立或领受时,外国的入境时;保存10年。
11.纳税地点: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回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承包合同/法律会计审计咨询。
13.特殊情况(2):未标明按市价/书立日外汇价拆算;未分别的从高;1角
十、契税
1.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2.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4.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5.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9.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10.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11.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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