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代理记账 > 淘丁企服

代理记账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282 2024-03-01 09:13

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

一、审批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条件为;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如何办理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证?,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一、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配备3名及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也可以聘请一定数量同样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兼职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下面接着为大家介绍办理证书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办理流程。

二、办理证书需提交如下资料:

1、机构的协议或章程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提供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在机构专职从业和诚信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证书审批流程:

1、将所需申报资料提交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2、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

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

网站地图 (共183个专题116217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