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在综合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特点的基础上,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范围,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不可分割销售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
《意见》确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即规划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可单独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土地用途兼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在不影响其主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途土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其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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