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加计扣除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是由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产生的,当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税法上允许150%加计扣除,此时虽然产生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差异不产生于企业合并,且不影响应纳税所得和所得税费用,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的减值产生递延所得税。
二、加计扣除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自主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合作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士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委托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4.集中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被分摊方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另外,企业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该资料虽然不是税法规定的必报资料,但是该资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有助于企业顺利实现加计扣除研发费的目的。
三、100%加计扣除是双倍扣除吗?
是的。
加计扣除,就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可扣除金额的基础上再按100%计算扣除额,也就是双倍扣除。
可扣除金额,是指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属于国家鼓励研究创新的行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所支出的费用,按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加计100%扣除。一般来说,这些费用以工资薪酬和材料为主。
四、研发加计扣除技术合同需要备案吗?
1:研发加计扣除技术合同需要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发加计扣除属于企业的研发费用,而技术合同是研发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保障研发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在进行研发加计扣除时需要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监管和审核企业的研发活动,确保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合同和研发活动的资料,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通过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研发活动的规范和透明,保障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因此,研发加计扣除技术合同需要备案。
五、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
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
这里要注意,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类别判断.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适用
2、行业、销售额占比判断.
a.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b.销售额占比=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c.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22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六、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哪些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农产品加计扣除1%需要备案吗?
无需
你好,领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无需到税务备案。
但要注意的是: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鉴证报告吗?
企业可根据当苏税务局的要求,选择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前备案类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但是有些省份提出要求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如:河南省(豫科[2009]101号)、广州市(穗国税发[2009]109号)、天津市(津科政[2009]48号)均规定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也有一些省份在要求上报的材料中未明确提出需要报送鉴证报告,如山东省国税、山东省地税、上海市、福建省、吉林省等。
十、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非房地产企业不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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