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稽查要查多久?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怎么样?对你有帮助吗?
二、烟叶税如何计算?
有关烟叶税的计算: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买价30 000元,另外企业自己负担并支付价外补贴3000元。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费l000元,装卸费500元,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 (2)将购买的烟叶直接运往乙企业(位于县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3)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 000元,80%用于生产A牌卷烟,本月销售卷烟17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16 500元; (4)企业职工浴池领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劳保用品,成本8600元,领用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的运输发票的煤炭,成本32360元(包括买价30 000元,运输成本1860元,装卸费500元)。 (A牌卷烟的不含增值税调拨价为98元/条,本月取得的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下列问题: (1)甲企业收购烟叶业务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疑编号2119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1)甲企业收购烟叶业务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13%+运输费×7%=[30000×(1+10%)+30000×(1+10%)×20%]×13%+1000×7%=5148+70=5218(元) (2)甲企业提供烟叶的成本; [答疑编号2119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2)甲企业提供烟叶的成本; 计算烟叶税=收购金额×10%=33000*20%=6600(元) 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烟叶补贴=30000×(1+10%)=33000(元) 甲企业提供的烟叶成本= [烟叶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税+运输费+装卸费=[30000+30000×(1+10%)×20%-5218+1000+500=32882(元) (3)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加工烟丝的消费税税额; [答疑编号2119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3)乙企业应代收代缴加工烟丝的消费税税额;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2882+5000)÷(1-30%)×30%=16235.14(元) (4)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答疑编号2119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4)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收购烟叶的进项税合计= 5218(元) 加工费进项税=5000×17%=850(元) 进项税转出=30000×13%+1860÷(1-7%)×7%=4040(元) 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218+850-4040=2028(元) (5)甲卷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答疑编号21190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5)甲卷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16500+35000)×17%-2028=74727(元) (6)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烟丝的消费税; [答疑编号211901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6)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烟丝消费税=16235.14×80%=12988.11(万元) (7)甲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疑编号21190107:针对该题提问]187425, 【答案】 (7)甲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416500×45%+17×150-12988.11=176986.89(元)
三、税务稽查所得税查补的税款是否应扣除城建税?
查补的税款不能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财税字『1998』80号),除此之外没有政策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允许稽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要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或处罚的规定看,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要本着税收法定的精神,一码归一码 ,该免免,该罚罚。
四、如何规范税务稽查文书?
一、严格执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从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文书排版、技术要求等每一个细节上进行规范,不折不扣地按既定格式使用。建议对已使用的文书来一次回头看,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
二、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文书填写。无论是对内文书,还是对外文书,都必须按要求填写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字号要统一,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成文或下达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总之,应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起。建议对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各岗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各岗人员都能熟知执法文书标准,自觉养成规范使用的习惯,变由审理人员个别抓为各岗人员一起抓,全面规范稽查文书的填写和使用。
三、文书引用税收法规条款要齐全。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时,处理依据援引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必须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而且不能颠倒前后顺序,删繁就简,更不能打伏笔。如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0元予以追缴,不予加收滞纳金。”审理人员要对已形成的稽查文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回,重新修改更正,直至达标为止。
四、形成的书面文书表述要准确。对涉税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定性依据等内容都必须交待清楚,表述准确,分析透彻,让人一看就明白。整个文书要做到情况属实,问题明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行文简洁。建议做好写作、计算机应用及税收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制作税务稽查底稿要严谨。税务稽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底稿时,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问题归问题,情况归情况,不能把问题篡改为情况,更不能把情况演化成问题。如对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违法事实的叙述,应制作“关于对某单位某年某月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问题的审核”,不能制成对某种情况的审核。制作底稿一般应使用手写体,有条件的也可以使用打印体。“制证人”必须由检查人员手写签名,并不得代签;底稿完成后还应交由税务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个人时)或有关负责人核对认可后,在基本情况证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核对无误。”在有关问题证上签署“以上问题属实,数据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签名和盖章。对取得的纸质证据应由当事人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同时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擅自雕刻的“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专用章。建议在签署意见时不要用“一致”之词,据现代汉语小词典对“一致”的释义是“没有分歧”;“一同”;“一齐”的意思;对“相符”的释义是“彼此一致”的意思,所以说,用“相符”一词比较恰当。
六、询问笔录记录一定要完整。询问(调查)笔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的,由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规定,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在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一定要详细、具体,并尽量记下原话,不能随意加工。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建议询问笔录最好能做到口语化,一般不要打底稿。
七、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对需要查处的涉税案件,应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在报告上面签名,而且不准相互代签,然后交由被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查单位意见”栏签属意见;对依法应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满3日后,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说明。总之,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按程序展开,按步骤推进,按要求完成,一环紧扣一环,始终不越规矩,整个执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五、税务局稽查会查什么?
国税稽查局来查帐原因有很多,如下:
1、接到其单位或个人举报;
2、公司报明被发现有明显的漏洞;
3、例行随机抽查;
4、上级税务机关督办检查; 注意:理论上税务每年查帐不能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5天; 相关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2、各级税务机关尽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要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尽量联合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的检查,也要采取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共同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既要贯彻执行《规定》的具体措施,也是推进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步骤,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对不顾大局,违抗命令,擅自进行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以及在实施检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税务稽查增值税补交帐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对于该文所述企业在8月份少记的收入造成漏记的增值税,不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编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都应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该科目的余额按照以上所述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之后进行的,作为直接补税的依据。 根据应付税款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还应设立“所得税”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记收益、多计费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某生产机电产品的工业企业上年度8月份售给甲厂A产品200件,售价总额250000元,成本总额160000元,企业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厂 250000 借:其他应付款——甲厂 16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60000。 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漏缴了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元,同时也少实现企业利润47500元(207500-160000)。 第一步:如果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决算编报之前进行的,因上年度尚未结账,可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同时结转产品(商品)的销售利润。 其账务调整分录为(250000元应是含税售价总额,应化为不含税售价): 1.计入收入借:银行存款2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13675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6325(213675×17%)。 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贷:库存商品-A产品160000。 3.将收入和成本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213675 贷:本年利润213675 借:本年利润1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60000 4.计算企业所得税该笔业务实现利润为213675-160000=536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3675×33%=17713元。 借:所得税1771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713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7713 贷:银行存款 17713 5.结转“所得税”科目 借:本年利润 17713 贷:所得税 17713 6.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962 贷:本年利润35962(213675-160000-17713)。 第二步:如果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决算后进行的,且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上年度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通过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1.依该例红字冲销分录不变,调整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3675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6325(213675×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60000。 2.计算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71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713。 3.上交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713 贷:银行存款17713。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96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962。 企业出现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如查出以前年度增加利润的,即企业少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如查出以前年度减少利润的,即企业多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七、2020税务稽查一般查几年?
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机关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你们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交或者少交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八、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情况可如下进行会计处理:
1、调整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600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5600元
2、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560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600元
3、补计少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88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088元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688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688元
5、涉及上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的(假设全额调整、且提取比例分别为10%和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2568.80元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1284.4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853.20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公益金不再提取,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贷方余额应当转为任意盈余公积金。故这里对法定公益金的调整计入“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科目中。
6、交纳补税及税收罚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6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088元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及罚款7400元
贷:银行存款33088元
需要说明的是,题中涉案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600元,按题中信息加罚一倍罚金应当为5600元,两者合计为11200元,与题中提供数据“13000元”不符。
因此,上述回答假设补交增值税税金5600元,罚款7400元(13000-5600)。如实际数据与上述回答有出入的,请自行修正相关数据即可。
关于补充问题。
确实,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税务稽查补交的增值税,也应当补交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罚款不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题中:
应补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600*7%(假设适用该税率)=392元
应补交的教育费附加=5600*3%=168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6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92元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68元
同时,该些补交的税费可以在计算补交所得税时作出调整。
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74400-392-168)*27%=19936.80元
但是题中补交的所得税未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素的影响。你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在补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正文后续会计处理的相关数据,请自行计算修正。
关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规定: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因此,题中冲回的进项税额(由于是持“假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应当视为冲回错计的进项税额),不应当通过“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而是应当增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九、税务局稽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不能提供凭证账本的,税务如何处理?
去看税法,条例,上面有准确规定,直接去找熟人吧,就我个人所致,企业账目时要求长久保存的,有这个规定就一定有相应处罚。
十、税务局怎样查印花税?
地税来检查时主要关注以下几点,印花税的征收与你们从事的业务内容有很大关系,以一般商贸企业为例。
一:购销合同印花税,简单的计算方法就是把本年所有库存商品的借方发生额和销售收入的贷方发生额加起来然后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但有的地方是按照购进的70%和销售的30%相加乘以万分之三,也有的是一半一半,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当地的地税机关,如果核定了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他们应该发给你一个类似如何征收你们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证书。
二:他们还要看账簿上是否贴花了,就是账本的封面有个印花税票粘贴处。税率是记载资金的帐簿0.5‰ 其他帐簿每件5元
三:如果你们有以下业务,注意税率。
加工承揽合同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财产租赁合同1‰
财产保险合同1‰ 技术合同0.3‰ 产权转移书据0.5‰
权利、许可证照每件5元 股票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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