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在2006年颁布。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更为快捷的作品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一方面为公众获取和使用作品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人类的思想交流,但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2005年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总理令对条例予以公布,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内容,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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