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箱包厂于1995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大发纸箱厂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相同产品,并于1995年5月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作好了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经过试产,从1996年开始扩大原生产能力,使生产该产品的规模超过了箱包厂申请专利之前的规模,箱包厂得知后,于1997年9月向法院起诉,指控大发纸箱厂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问题:大发纸箱厂对该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答:大发纸箱厂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相同产品,并作好了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不属于侵权,但后来扩大了生产规模,这种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大发纸箱厂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发纸箱厂对该专利产品享有先用权,又在原生产能力范围内生产,不构成侵权。但是 1996年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被告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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