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二十六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第(1)方面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第(2)方面和第(3)方面是对权利要求书本身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下面根据《审查指南》第3.2节的规定,从上述三方面阐述对该法条的理解:1)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理解:1、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2、不允许采用含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一种...方案;一种轴与孔的配合;一种...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等,这样的主题名称都是不清楚。2)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一种产品,则应当主要由其结构特征来描述,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则应当主要由其工艺流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也允许采用物理或者化学参数表征、方法来限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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