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
征求《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产权比例
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
产权。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2、产权交易
原则上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
证满5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不满5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向代持机构提出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
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
确定,必要时可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予以回购。转让或退出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
销售价格,根据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
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须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3、如何取得全部产权?
原则上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
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承购人缴纳共有产权住房契税给予补贴。
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超过5年再次增购的,增购价格按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4、产权继承
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
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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