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另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获取的该项专利奖金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不符合的,就需要并入企业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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