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江苏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取得的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我国公民。
2.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连续两年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未获奖的成果(含实质性内容相同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
3.凡在上年度评审结束后主动申请撤消奖励的成果须隔年申报。
4.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在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方面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纠纷解决前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5.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保密科技成果,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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