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薯新品种不是申请专利,而是审请省部级及国家级品种审定。
农业新品种认定流程如下: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品种审定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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