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的通知》(济发〔2016〕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与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盘活省会优势科技资源,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创新的激励支持,有效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成本,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创新券政策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初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库,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使用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机构中遴选。经遴选合格的市辖区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需在“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注册,并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分类与范围
第八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科技型企业为依法在济南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依法纳税,符合备案条件且入库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标准划分和管理待出台相关办法)
创新创业团队、创客为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且入驻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
第九条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
(一)普惠券。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额度分别为 万元、 万元、 万元。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服务券。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大、发展快、服务需求迫切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的电子凭证,是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提供的补贴。服务券最高额度为 元。
3、活动券。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经过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每张券补贴 元,单次创业创新活动补贴的活动券数量最高不超过100张。每个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同一服务机构组织的活动的活动券不超过12张/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万元。
(二)重点券。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最高额度为 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2. 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券。申领对象为首次申请在齐鲁股权交易“科技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最高额度为 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3.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4. 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引进的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5. 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符合《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2〕21号),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单位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第十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适用范围为通过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进行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具体包括:
1. 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 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3. 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4. 发明专利代理费、官费、年费,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专利购买;
5. 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科技文献、科技查新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6. 财务、法律、投行、挂牌、征信等科技金融服务。
服务券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代理记账、会展服务和期货融资等方面。
活动券适用范围为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和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三张券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适用范围,还可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符合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研发活动。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创新券实行“常年申请、分批发放”,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领限制。
(一)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只能按条件申领其中一种;
(二)申领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不能再申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除以上限制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可以按条件选择多种创新券申领。
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登陆“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填写创新券申报表,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统一填写创新券推荐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科技型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
(五)重点券需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众创空间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创客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如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
第十四条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业务处室进行终审。市科技局根据本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和申报情况,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普通券有效期为一年,重点券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使用与兑现
第十五条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活动券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接收时间为准,其他创新券以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开具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除服务券、活动券外,其他类型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每次使用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50%。创新券仅限申领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十七条创新券使用时,应选择与自身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购买市内科技创新服务时,可直接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并由收取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持创新券申请兑现。跨市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市科技局申请兑付。
重点券在高企认定通过或计划使用创新券的项目验收后,由收取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剩余部分由申领企业兑现;也可全部由申领企业申请兑现。
第十九条创新券兑付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企业登陆“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服务合同(活动券不作要求);
(三)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活动券不作要求);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五)重点券需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兑付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资料进行审核,定期结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兑现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同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奖励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如有异议,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创新券按季兑现。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企业和创客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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