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这是第一个标准,第二标准是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或者说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就符合了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根据这一原则,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依赖于现有技术这一客观标准。判断现有技术是判断新颖性的前提。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明创造已经公开了,或者是在文字上已经记载出版了,就丧失了新颖性。有人先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样就造成发表论文破坏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特点或者显著的进步。就是非显而易见性,也叫创造性。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就是它能够工业批量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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