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孵企业条件
1、企业必须在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3、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或虽不在范围内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拥有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只有办公内容的不予安排。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企业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7、企业遵守高创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8、同一领办(创办)人,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家孵化企业。
(二)入孵项目条件
1、属于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或虽不在领域范围内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保密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4、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
5、市场拓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废物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7、项目孵化期满后,在莱芜高新区内进行产业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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