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有利于我省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进对外投资和合作,推动开放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或事项:
(一)奖励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
(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三)招商引资。
(四)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五)支持服务外包。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七)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事项以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省商务厅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会同省商务厅确定各类支持事项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九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业务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十条对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事项,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级次逐级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别建立技术和财务专家库,入库专家必须经过部门严格的能力测试、道德审查,确保评审专家素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确立支持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需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额度,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对本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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