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另外,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8月1日),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 验资证明 文件;
(四) 可行性报告 ;
(五)建设规划和图纸;
(六)章程;
(七)具备开业条件的情况报告;
(八)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九)主管部门同意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
(十)土地使用合 法文 件;
(十一)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 卫生技术职称 ;
(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 助理会计师 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
(九)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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