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而且每次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至于检索的内容仅限于确定所请求检索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内容。若经检索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但是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有区别的,因为该报告是专利局单方面作出的,所以专利权人不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时,不能再陈述意见,也不能如同在实质审查中那样提出复审请求,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针对相同对比文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的结论不同,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为准。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一式两份。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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