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六)丢失专用发票。(七)损(撕)毁专用发票。(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知识:
发票注意事项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税总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开发票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还需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内容。
4、增值税发票开具需符合四项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最高罚款1万元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6、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未填开全称的发票不能抵扣
2017年7月1号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8、销货清单必须用税控系统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处理最新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四、快递丢失发票如何处理?
第一时间联系开发票的公司,说明情况,把原来的发票作废,然后重新开一张
五、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1、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取得发票时,应立即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发票;
2、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1)取得发票时未抵扣的,应立即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发票;
(2)取得发票时已抵扣且还处于开票当月的,到你单位所属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该张发票抵扣后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已抵扣已过当月的,自行向你单位所属的税务机关说明取得发票原因,且按补缴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并按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帐联)丢失,该如何处理?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即记账联不要紧的。复印发票联入账即可。由于发票联和抵扣联没有丢失,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去国税局大厅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该单是由销售方国税局出具的,给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购买方使用的。
七、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如何处理?
现在普通发票有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 两种,纸质普通发票有两联的还有四联的五联的,还有最多六联的,如果是纸质普通发票发票丢失,可以让开具发票方复印一份原普通发票的记帐联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是电子普通发票现在都是从网上打印 ,如果丟失可再到网上去重打印一份。即可
八、丢失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公安报失,接受税务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小规模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再及时登报办理声明作废,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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