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确认收入成本时间?
一、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是在工程完工结算后确认收入和成本的。
二、帐务处理
1、收入的确认结转
(1)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工程完结算后,结转收入
借:预收帐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同时,将收入结转到利润中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成本的确认及结转
(1)工程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支出时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2)工程完工结算后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3)同时,将成本结转到利润中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周期长,与其他行业不同,实际工作中,收入和成本的结转都是在完工结算后。
二、房屋租赁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 租赁合同签订后,纳税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 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预收租金,在预收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三、建筑企业怎么确认收入?
施工企业的收入与支出成本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收支而确定。
完工程度是据形象进度来确认,但进行会计核算是根据应付开支和应计收入核算。建安合同额与实际主营业务成本不会是一致的,因为主营成本除了施工合同额外,还有很多承包外的开支。至于按完成的进度计算利润情况,不能按收付实现制方法核算,而要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二、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建造合同准则在确认合同收入上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为严格地遵循了谨慎原则。因此,按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符合有关使用者的要求。但是同时,也向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管理业务的流程以及较高的判断能力。具体来说: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量清单分期确认收入,一般是简单易行的。按其确认的依据不同通常有三种确认方法: 1.是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优点是当期实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与当期确认的收入配比最为接近,便于会计成本核算;缺点是企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没有经过业主的许可,也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证,当期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一部分工作量有可能是企业虚报或虽已发生但由于质量或其他原因监理和业主并不认可,这就造成收入进账不实。2.是以企业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它也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虽然没有通过业主的批复,但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业主都会承认。3.是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最为准确,具有法定效益。但它的缺点是过于滞后,等业主的批复回到企业再作收入时,其发生成本费用已经是下一期的数据了,这就是收入和费用很难再当期实现合理配比。当然还有其他的收入确认方法,但使用较少,暂不赘述。一般情况还是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比较简便且合理。四、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分为会计上确认收入和税收上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目前会计上确认收入应为风险报酬转移等五项原则。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工程已完工,政府不付款,没开发票,但会计和税收上均应确认收入。
五、请教: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六、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根据税收政策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第十一条之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由此可以知道,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开票时间是一致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是不符合政策的,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七、供热企业是按收到的收入确认收入还是按供热面积确认收入?
按供热面积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确认。没有收到的款项记入到应收账款科目。
八、企业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九、可变收入的确认时间?
可变收入又称为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在确认收入时确认。一个时段履约,在一个时段确认收入;一个时点履约,在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十、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①企业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注意: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免税!免税!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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